互联网接入服务协议续存时限指从服务协议终止(服务协议有效期届满或用户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共同协商解除合同)之时起,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继续保存协议的时间。
互联网接入服务电子协议指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通过短信、客服电话、互联网等形式约定的业务订制或变更关系。
第八条 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时限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用户的需要,免费向用户提供收费详细清单(含预付费业务)查询。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时限至少为5个月。
第九条 互联网接入终端用户手册/使用说明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互联网接入终端的,应同时提供纸质或电子类介质的用户手册或使用说明,至少包括配置方法、使用方法、日常故障的自我诊断方法等。
第十条 无线接入网络覆盖范围及漫游范围
采用无线接入方式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向社会公布其无线网络覆盖范围及漫游范围,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提醒服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向用户提供套餐的到量预警、超量提醒、到期提醒等提醒服务。
到量预警指用户套餐内互联网接入服务实际使用量接近套餐限量前,通过短信、语音、互联网等方式,提醒用户本计费周期内业务已使用量、套餐限量等信息。
套餐超量提醒指实际使用量达到套餐限量时,及时通知用户,并告知超出套餐外继续使用该业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查询方式。
套餐到期提醒指在套餐有效期届满前的一个合理的提前时段内,提醒用户现行套餐到期日,并告知用户套餐到期后终止或延续服务的方式,以及相应的收费标准。
二、通信质量指标
第十二条 有线接入连接建立成功率
有线接入连接建立成功率≥98%。
有线接入连接建立成功率指在用户账号、密码正确的前提下,接入服务器的接通次数与用户申请建立连接的总次数之比。
第十三条 有线接入用户接入认证平均响应时间
有线接入用户接入认证平均响应时间≤8秒,最大值为11秒。
有线接入用户接入认证平均响应时间指用户申请建立网络连接时,从用户提交完账号和密码起,至接入服务器完成认证并返回响应止的时间平均值。
第十四条 有线接入速率
有线接入速率的平均值应能达到签约速率的90%。
有线接入速率指从用户终端到接入服务器(BRAS)之间的接入速率。
第十五条 无线接入网络可接入率
在无线接入网络覆盖范围内的90%位置,99%的时间、在20秒内无线终端均可接入网络。
第十六条 无线接入连接建立成功率
无线接入连接建立成功率≥95%。
无线接入连接建立成功率指无线终端发起分组数据连接建立请求并成功建立连接的次数与无线终端发起分组数据连接建立请求总次数之比。
第十七条 无线接入用户接入认证平均响应时间
无线接入用户接入认证平均响应时间≤8秒,最大值为11秒。
无线接入用户接入认证平均响应时间指从用户提交完数据连接建立请求时起,至网络返回连接响应时止的时间平均值。
第十八条 无线接入中断率
无线接入中断率≤5%。
无线接入中断率指互联网业务进行过程中发生业务中断的概率,即互联网接入连接中断的次数与用户使用互联网业务总次数之比。本规范所指中断是在终端正常进行数据传送过程中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网络原因造成的接入连接断开。
第十九条 互联网接入计费差错率
互联网接入计费差错率≤10-4。
互联网接入计费差错率指互联网接入计费相关设备出现计费差错的概率,采用如下公式计算:
计费差错率=有错误的计费记录条数/总计费记录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