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第一部就政务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运行的地方创制性立法
记者日前从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获悉,《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已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悉,该条例也是全国第一部就政务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运行的地方创制性立法。
据介绍,该条例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务服务环境,促进政务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出发,总结我省开展政务服务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成果,对政务服务建设、运行和监督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理清了各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部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政务服务中心之间的法律关系,对政务服务的组织架构体系、职能定位、职责划分、运行机制、服务模式、管理手段以及保障机制等予以了明确,对“两集中、两到位”、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并联审批、电子监察、电子政务大厅建设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该条例不仅较好地体现了我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基本精神,也较好地体现了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的建设要求。”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省乃至全国政务服务建设的空白,对推进我省政务服务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方便群众办事具有重要作用。
此外,记者了解到,截至去年底,我省4670个乡镇(街道)已建成便民服务中心4526个,占96.9%;52831个村(社区)已建成便民服务室(代办点)44618个,占84.5%,在全国率先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覆盖全省”的省、市、县、乡、村五级政务服务体系。
条例解读
构建五级政务服务体系
加强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服务中心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畴,政务服务中心的场地、设施等应当适应政务服务工作需要。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事项应当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而省垂直管理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进入所在地同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根据条例,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室(站、点),依法或者受上级政务服务部门委托,集中受理、办理涉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计划生育、农用地审批、社会福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涉农补贴等事项。
此外,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服务信息化、数字化建设,构建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层级运行的政务服务网络数据交换平台,保证网上政务服务有序运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中心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平台,通过电子显示屏、网站或者信息公开栏等方式集中公布政务服务信息。
政务服务事项由省政府公告
政务服务部门应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条例明确指出,政务服务事项由省政府向社会公告。省政府应当组织省级有关部门适时依法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清理和调整。已撤销或者停止执行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停止受理。
条例规定,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流程,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提供便捷高效服务。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务服务事项的法定依据、申请要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进行规范和审查。此外,政务服务事项的法定依据、申请要件、办理程序依法变更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报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
材料不齐全实行一次性告知
服务事项涉及多部门 实行并联审批
条例明确指出,申请人享有四项权利:政务服务事项咨询、申请;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对政务服务部门和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工作进行监督、评议,提出意见、建议、投诉和举报;对政务服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条例,申请事项属于政务服务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注明受理日期的书面凭证。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条例规定,一个政务服务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协调相关政务服务部门按照统一受理、提前介入、同步审查的原则实行并联审批。需由上级政务服务部门复审和终审的审批事项,政务服务部门可以实行上下级联网审批。此外,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开展代办、预约办理服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政务服务部门提供政务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政务服务工作应向社会公开
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的群众满意度评价制度
就政务服务监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务服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实行政务服务的绩效管理、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监察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监察窗口,负责政务服务的效能监察和效能投诉工作。
此为,条例还规定,政务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的群众满意度评价制度。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务服务事项、部门授权、现场办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建立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考评制度,并将考核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政务服务部门。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指出,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可以聘请政务服务监督员,对政务服务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