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镇化上升到各级政府的主要工作目标,并作为今后中国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主要动力之后,中央1号文件又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家庭农场”。
这是中央首次提出这样的概念,也可以认为是推行土地承包责任制以后,中国农村经济组织形式和土地经营方式的又一次变革。如果此次变革能够取得成功,将为构建大农业、大农场奠定良好的基础。
众所周知,尽管农场不是什么新鲜的概念,过去,国营、集体多场多得很,甚至许多地方现在还保留着这些农场。只是私人农场的概念,在很多人的眼里,可能会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紧紧联系在一起。基于这样的背景,“家庭农场”对绝大多数农民来说,还是比较陌生、比较新鲜的。
据悉,上海的松江、湖北的武汉、吉林的延边、安徽的郎溪等已培育出了一批家庭农场,并对提高土地的集约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如何真正把这一概念推广到全体农民当中,特别是如何将“家庭农场”与正在大力推行的城镇化有机结合起来,近相呼应,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和探讨的课题。
我们知道,城镇化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解决居民的就业和收入提高问题。特别是农村居民,如果不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不扩大收入渠道,要想真正全面实现全面小康和现代化,难度是相当大的。即便实现了,也会存在较大差异和水平不高。
但是,仅仅依靠城镇化建设,也不可能全面解决农村居民的就业和收入增长问题。更重要的,如果农村居民全部到了城镇,粮食谁来生产,经济作物谁来种植。所以,发展农村,提高粮食及各种经济植物的种植水平,对中国这样的人口大国仍然十分重要、十分关键,甚至可以说比发展工业还要重要。
那么,探索“家庭农场”这种新的土地经营模式和粮食等经济作物新的生产方式,就成了十分重要而紧迫的课题。一方面,通过加快城镇化建设有效吸纳一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让更多的农村居民进入城镇,与城镇居民一道,开辟新的发展空间,营造新的发展氛围,使城乡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产生良好的互动效应;另一方面,将没有能力和条件进入城镇、从事工业生产,但具有较高农业种植水平的农村居民,继续发挥他们在农业生产方面的作用,通过“家庭农场”增加就业渠道,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缩小与城镇居民的差距,使中国的城乡“二元化”结构得到有效改变,形成城乡互动、城乡共赢的良好局面。
现在的问题是,由于“家庭农场”形成与发展的基础尚未建立,环境尚未营造,特别是政策环境,尚不具备全面推广“家庭农场”的条件。如何通过环境的改善、氛围的营造,将“家庭农场”的概念迅速为广大农民接受,需要上下齐心,协调配合,共同努力。
首先,要让土地流动和集中适应“家庭农场”的建立。现在,土地的使用权大多分散于各个家庭,规模小、集约化程度低、投入产出效益也不高。特别是劳动力严重缺乏的家庭,土地投入产出效益更低。如何通过流动,将土地流转到有条件建立“家庭农场”的家庭,需要有关方面出台相关的政策,既让建立“家庭农场”的家庭有土地生产与经营,也让流出土地的家庭有相对固定的收入。城镇化无疑是土地腾仓、土地集中的一种有效形式。一旦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家庭农场”建设的步伐也会加快,“家庭农场主”才会有地可种、有地可经营。
第二,要在法律上给“家庭农场”以名分。“家庭农场”作为新的农业生产方式,必须象过去土地承包一样,在法律上给予相应的名分与地位。如登记注册、标准认定、权利界定、政策扶持、行为规范等。只有法律上有了名分,有了保障,农民才敢去注册“家庭农场”,才敢于对所使用的土地进行投入、改良。不然,农民是不大愿意冒这个“险”的。那么,要想全面推广“家庭农场”,就必须尽快在法律层面对“家庭农场”作出定义与界定,让“家庭农场”的土地不会因为政策变化或其他农民的行为变化受到伤害。这其中,已经被城镇化推到城镇居民行列的农村居民,应当及时将土地交出来,划归到“家庭农场”之中。而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也要尽可能地减少对耕地的占用、对农民利益的侵犯与影响。
第三,要在政策上给予最大限度的支持。没有政策的支持,“家庭农场”也是很难真正发展起来的。按照中国的现状以及农民对政策的理解与接受,政策支持必须要务实,要能够让“家庭农场主”们看到希望,得到实惠。这就要求,对“家庭农场”必须在税收、金融、保险等方面全力支持。免收“家庭农场”的各种税收、给予相应的信贷资金支持、以国家保险的方式维护“家庭农场”的利益、不允许随意改变“家庭农场”的法律地位、减少政府对“家庭农场”的行政干预、为“家庭农场”提供专业培训与帮助等。只有这样,广大农民才可能接受“家庭农场”这个新生事物。
需要引起重视的是,现在,很多地方政府都把精力放在了城镇化建设方面,很少重视土地的集约化经营、农业的产业化生产,如何处理好“家庭农场”与城镇化之间关系,不让城镇化挤压农业产业化、干扰“家庭农场”的建设,也是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所以,对“家庭农场”所需要的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各级政府也要尽可能地满足,由政府投入相应资金,建设各种交通设施、水利设施,让“家庭农场”的发展不因基础设施条件不具备而流于形式。同时,对“家庭农场”生产的粮食、蔬菜等经济作物,政府也要无条件地收购或帮助其经销,避免产生浪费,影响“家庭农场”的生产积极性。
如果“家庭农场”能够全面推广并产生积极效应,那么,将成为城镇化建设的重要补充,与城镇化形成良性互动,不仅可能有效缓解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矛盾,也可以大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使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差距有效缩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