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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3月1日起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9  来源:中国智慧城市网  浏览次数:388
核心提示:中国智慧城市网报道,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江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获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实施。
中国智慧城市网报道,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江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获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实施。
  
《办法》规定,在江西省内,有六大类预包装产品,其生产者应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这六大类产品包括: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饮料、酒、卷烟;药品、医疗器械;纺织制成品、纺织服装、针织品及其制品;陶瓷制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电线电缆、汽车(含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农药、化肥、种子。
  
六大类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如未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即明年3月1日前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代码。
  
发现假条码最高罚3万元
  
《办法》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核准注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对违反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于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建立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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