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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肉品质量溯源备案登记办法》3月1日起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6  来源:中国智慧城市网  浏览次数:535
核心提示:中国智慧城市网讯:记者从自治区商务厅获悉,由自治区政府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肉品质量溯源备案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中国智慧城市网讯:记者从自治区商务厅获悉,由自治区政府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肉品质量溯源备案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办法》所称肉品,是指牛、羊、活鸡、活鸭、活鹅等,经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的鲜(冻)胴体、分割肉、内脏器、骨、头、蹄、爪等。《办法》共13条,从定点屠宰厂(场)、肉品交易市场及经销商的准入门槛、肉品检验、冷冻冷藏、肉品运输、违规处罚等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肉品质量溯源备案登记证》实行年审制,对不及时年审或经年审不合格的,应当清理注销。
  
《办法》规定,凡在宁夏区(境)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肉品交易市场及经销商,实行“肉品质量溯源备案登记”制度。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肉品质量溯源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农牧、工商、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肉品质量溯源备案登记”工作。《办法》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交易市场、批发商和零售商分别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的相关证照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办法》还特别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备案登记机关即商务主管部门方可核发《肉品质量溯源备案登记证》。但是,对存在报备材料弄虚作假的,一年内两次抽查其产品不合格的,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不服从有关部门管理,以及拒绝、阻碍正当检查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等五种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收回《肉品质量溯源备案登记证》并公告,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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