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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6  来源:中国政府网  浏览次数:570
核心提示:于近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中规定:免征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的车辆购置税,减征或者免征公共交通车船的车船税,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实施电价优惠。
于近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中规定:免征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的车辆购置税,减征或者免征公共交通车船的车船税,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实施电价优惠。
  
《意见》要求,根据城市实际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建设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的地面公共交通系统,包括快速公共汽车、现代有轨电车等大容量地面公共交通系统,有条件的特大城市、大城市有序推进轨道交通系统建设。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保有水平和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营时速,大城市要基本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左右。
  
根据《意见》,城市公共交通可享有优惠政策,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重点增加大容量公共交通、综合交通枢纽、场站建设以及车辆设备购置和更新的投入。“十二五”期间,免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的车辆购置税;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公共交通车船的车船税;落实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到位。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实施电价优惠。
  
《意见》还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绩效评价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评价办法,定期对全国重点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进行绩效评价。优先保障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加强公共交通用地监管,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政府收回后重新供应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对现有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进行立体开发。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
  
在拓宽投资渠道方面,《意见》还指出支持公共交通企业利用优质存量资产,通过特许经营、战略投资、信托投资、股权融资等多种形式,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在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此前国务院出台“新36条”规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
  
《意见》要求,保障公共交通路权优先。集约利用城市道路资源,允许机场巴士、校车、班车使用公共交通优先车道。
  
近年来,校车事故多发,校车安全成为焦点问题。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2012年4月,该条例正式出台。该条例赋予校车通行优先权,并对校车最高时速和严禁超载作了明确规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
  
此外,2013年1月1日执行的新交规也规定,不按规定避让校车记6分。
  
国务院还在该文件中鼓励智能交通发展,要求建设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此外,“十二五”期间,各地城市要全面普及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加快其在城市不同交通方式中的应用,并逐步实现跨市域公共交通“一卡通”的互联互通。
  
“十二五”期间,初步建立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大力推广出租汽车电话约车服务,方便群众乘车,减少空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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