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宣贯|政策研究|智慧城市网
Hi,你好,欢迎来到智慧城市网
  • 厂家直供
  • 大宗采购
  • 实力企业
  • 资讯头条
  • 招商
  • 卓越品牌
  • 政策研究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研究 » 政策宣贯 » 正文

四川:力争8成以上乳制品可电子追溯监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来源: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浏览次数:476
核心提示:12月4日,四川省省长蒋巨峰主持省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着力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12月4日,四川省省长蒋巨峰主持省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着力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会议要求,推进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机制化、常态化、持久化,出台我省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作坊、食品摊贩、餐厨废弃物的监管规范等法规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的地方标准,完善诚信体系。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电子化监管追溯管理系统,力争在2-3年内实现对乳制品等重点食品电子追溯监管覆盖面达80%以上。对食用农产品,推行“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要大力推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和批评建议渠道。
  
会议要求各级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机关加强与刑事司法机关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特别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案件,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的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该移送的及时移送,不得以罚代刑。
  
会议指出,到2011年底,我省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1048万辆,机动车排气污染已成为我省大中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省政府决定制定 《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该《办法》明确,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严于国家现阶段排放标准的本省标准。
  
《办法》规定,对未达到本省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购机动车,不得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对未达到本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转移或变更迁入的机动车,不得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变更迁入登记。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机动车经环保检验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按规定核发绿色或黄色环保检验标准,不达标的不予核发。对黄标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限制措施;对无标车,禁止上路行驶。各市州政府可采取经济鼓励、限制行驶等措施,逐步淘汰黄标车。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以破除“以药补医”为关键环节,通过综合改革,大力发展和优化配置县级医疗资源,实现“小病不出乡镇,大病不出县城,预防在基层”的目标。
  
会议在研究省政府近期重点工作时指出,要把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贯彻落实到明年和今后工作安排中,当前要抓好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完成和明年工作的谋划,统筹安排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加强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抓好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等工作。
 
关键词: 追溯 食品安全 四川
 
[ 政策研究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政策研究
点击排行
经营许可证编号 京ICP备17002221号 | 京公网安备 110105019046号
返回顶部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