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施行
本网讯,记者从县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获悉,《铜梁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办法》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县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不断增强服务民生的城市管理现代化水平。
《办法》中规定,我县数字化城市管理要坚持“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分工合作、统一标准、统一监督、分级指挥、按责处置”的原则。设立铜梁县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负责我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内设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和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
《办法》中明确了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承担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城市管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向县委、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城市管理等方面的信息;负责对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的信息采集、分类派发等,并对问题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实施对全县城市管理全方位、全时段及时监控等。与城市建设和管理相关的县级职能部门、镇(街道)、市政公用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维护单位,为其职能职责范围内的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处置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当根据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要求,完善相关制度和应急处置方案,建立专业处置队伍,落实保障经费;接受数字化城管中心派遣,对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发生的、属于本部门责任范围内的部件、事件问题,及时做好处置工作等。
《办法》还明确了有关的法律责任,办法规定,威胁、恐吓、侮辱信息采集员,或抢夺、盗窃、毁损采集员的信息采集器,或采取暴力手段致使信息采集员人身受到伤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