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交都市创建工作动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公交都市创建工作开展以来,各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创建城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各地积极完善工作机制,出台政策措施,狠抓制度落实,创建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及时掌握各地公交都市创建情况,科学推进创建工作,交通运输部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公交都市创建工作的动态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创建工作动态管理
公交都市创建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的重大工程,各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发﹝2011﹞63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公交都市创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发﹝2013﹞428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公交都市创建工作的管理,及时掌握各地创建工作动态,跟踪公交都市创建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要采取现场检查或暗访的方式,对创建城市进行督查,指导和督促创建城市落实各项创建任务,推动创建城市按期达到创建目标。
交通运输部将根据各地创建情况,分年度组织对各地创建工作开展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考评重点包括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状况、创建工作机制及推进情况、年度计划落实情况、重点项目建设情况、预算资金投入和融资落实情况等。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绩效考评办法另行发布。
二、加强创建工作经验交流和宣传
交通运输部已在网站开设了“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专栏,集中刊载公交都市创建的政策法规、文件公告以及创建城市工作成效、经验总结等,以促进各地创建工作经验交流与宣传。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向部报送公交都市创建活动中的重大政策措施、重点项目推进和取得的重要成效等,部将在“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专栏和行业及中央有关媒体上进行宣传。各相关省份和创建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也要加大对公交都市创建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媒体,着力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积极营造支持创建工作、体验创建成效的舆论氛围。
三、建立创建工作动态联系机制
为更好地促进各地创建工作动态的交流和沟通,交通运输部决定建立公交都市创建工作动态联系机制。请各相关省份和创建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确定信息联络员1名,并于2014年5月10日前将信息联络员登记表(见附件1)报交通运输部。联络员发生变更时,请及时向交通运输部报告变更信息。信息联络员主要负责公交都市创建工作动态信息、考核指标数据和年度报告等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交通运输部有关公交都市创建工作的动态信息也将直接发送信息联络员。
四、落实创建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公交都市创建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是全面客观反映各地公交都市创建情况的重要资料,也是公交都市考核验收的重要依据。各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各创建城市,认真做好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各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审核后的各有关创建城市年度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交通运输部,直辖市年度报告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报部。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创建工作总体情况、考核评价指标自评、实施方案执行情况、预算资金投入和落实情况、创建工作经验和建议、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具体格式及要求详见附件2)。
联系人:交通运输部运输司 郑宇,电话:010-65292794,传真:010-65292722,电子邮箱:ysskyc@mot.gov.cn。
附件:
1. 公交都市信息联络员登记表.doc
2 公交都市年度报告格式及要求.doc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4年4月16日
2014年4月16日
抄送:石家庄市、保定市、太原市、呼和浩特市、沈阳市、大连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苏州市、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南昌市、济南市、青岛市、郑州市、新乡市、武汉市、长沙市、株洲市、广州市、深圳市、柳州市、海口市、贵阳市、昆明市、西安市、兰州市、西宁市、银川市、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