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资费和支付能力不相适应。支付能力,是由收入水平及信息消费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决定的。由于我国国民收入总体水平不高,而当前信息资费水平还是相对较高,使得国民的支付能力受限,导致信息的有效需求不足。
近年来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应用软件不断推出,给信息消费者带来了便利与快捷的用户体验。而所有的移动信息消费都要消耗大量的移动数据流量,而消费者对于目前的移动数据流量资费仍然反映偏高。以中国移动为例,50元500M的流量,超过部分是1元/M,4G流量费更是有“睡一觉起来,手机4G没关,发现房子是移动的了”的段子在网上疯传,比喻虽夸张,但也反映出移动现行的4G套餐资费还是偏高的。另外,很多消费者反映移动不及时提醒消费者数据流量的使用情况,造成了很多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迫承担大额数据流量资费。
国民信息消费意识有待提升。由于信息消费是以知识和智力为特征的消费行为,这就决定了消费者的信息素质和技能越高,他们接受服务和获取信息的能力就越强,信息消费的能力也越强。
一般来说,学历越高,信息消费意识越高,而现在网民已经开始向低学历人群扩散。网民向低学历人群扩散的趋势在2013年继续保持,截至2013年12月底,中国网民中小学及以下、初中学历人群的占比分别为11.9%和36.0%,相比2012年底均有所上升,尤其在初中学历以下群体中的升幅较为明显,说明中国网民向低学历人群扩散的趋势继续发展,初中及以下学历人群是中国网民的主要增长点。
信息消费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针对信息消费市场涌现的关于网络购物、互联网、通信服务等大量的投诉,以及个人信息的泄密,网络支付安全的问题等,究其原因主要是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不够完善,网络零售领域法律缺失、监管体系不完善,尤其是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信用、电子支付、信息服务消费监管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促进政策
提高国民收入水平。消费能力与收入水平紧密相关,收入水平越高则消费能力越强。一般来说,不论是信息产品还是信息服务,其价格都是比较高昂,而目前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还相对偏低,而且还要承受住房、医疗、教育等巨大的开支,如果没有非常特殊的消费偏好,人们尤其是低收入人群必然会放弃高价格的信息产品。因此,要促进信息消费,必须大幅提高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
降低信息消费成本。作为一种新型的消费品,信息消费品在被消费的过程中产生了两个成本:生产成本和使用成本,即人们在使用信息产品和服务的时候需要承担的费用,如电话费、网络费等。实践证明,后者对信息消费的影响更为显著。目前,我国的信息服务不仅质量差,而且收费高。因此,政府必须努力降低消费者信息消费成本,尤其是降低移动通信资费、网络资费等,使普通家庭特别是困难家庭都能消费信息产品和接受信息服务,扩大信息消费的有效需求。
完善信息基础设施。信息基础设施是信息消费的基础。目前我国信息基础设施尚不完善,特别是城乡之间、东西部之间的差距十分明显。因此,政府要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农村和边远地区信息基础设施的投入,缩小城乡信息基础设施的鸿沟,推进城乡信息消费整体水平的提升。
优化信息消费环境。信息消费市场不规范,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不完善等也制约了信息消费的增长。政府应制定符合我国国情需要的信息政策,促进信息产业的迅速发展,为社会信息消费提供更多更好的信息产品和服务的同时,必须加大对信息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信息市场的交易规则,建立完善的信息消费服务体系,为信息产业和信息消费市场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从而促使信息产品生产者和信息服务提供者提高信息产品及服务的质量,减少信息差,实现信息消费的最优化。相信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将有助于规范网络交易环境。
提高国民信息素质。信息消费不同于一般的物质消费,它要求信息消费者具有较高的信息素质,包括强烈的信息消费意识、丰富的信息知识以及能够处理信息的能力。但目前,我国消费者的信息素质相对落后,计算机应用和网络知识的能力相对偏低,阻碍了信息消费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必须尽快提高信息消费者素质,从而在整体上提高信息消费的质量,推动信息消费的健康发展。
培育信息消费示范。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方式,在国内外尚没有一套成熟的、可供我们借鉴的经验模式。为此,可以选择一些经济相对发达,信息化程度较高的局部区域进行试点,政府对试点地区通过项目进行适当给予,支持形成可推广的示范典型。重点发展移动互联网、手机电视、便民app等新应用,引导智能手机、智能电视等终端消费,加快网络购物、网络支付、电子商务等信息服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