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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家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09  来源: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次数:2735
核心提示: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推动新型城镇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精神,2012年,住建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2]42号),启动了国家智慧城市创建试点工作。经过两批试点申报及评审,我省共有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咸宁市、黄冈市及武汉市江岸区、蔡甸区等五市二区被住建部列为国家智慧城市创建试点。为抓好智慧城市试点示范,加快推进创建工作,根据《国家智慧城市试点过程管理细则(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 政策属性:地方政策
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黄冈市、咸宁市及武汉市江岸区、蔡甸区政府: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推动新型城镇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精神,2012年,住建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2]42号),启动了国家智慧城市创建试点工作。经过两批试点申报及评审,我省共有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咸宁市、黄冈市及武汉市江岸区、蔡甸区等五市二区被住建部列为国家智慧城市创建试点。为抓好智慧城市试点示范,加快推进创建工作,根据《国家智慧城市试点过程管理细则(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把握智慧城市建设的重大意义

智慧城市是新一代信息技术变革和知识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产物,是工业化、城市化与信息化的深度融合。建设智慧城市是当今世界城市发展的趋势和特征,是推动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发展,拉动内需,带动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各试点城市要以创建智慧城市为契机,积极开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将智慧城市建设与新型城镇化紧密结合、高度融合,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城镇化发展模式,构筑生态、智慧、宜居、宜业、高效、可持续发展生产生活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省住建厅将充分发挥智慧城市创建省级专家组的作用,对各试点地区进行项目评估和技术指导。各试点城市政府作为智慧城市创建和验收主体,要发挥智慧城市创建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组织协调作用,依据与住建部、省住建厅签订的创建任务书和实施方案,积极组织开展智慧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建设方案、推进实施、绩效评估等工作,统筹推进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部门联合协作,建立和完善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长效机制,统筹开展各项工作。

三、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各试点城市应建立公共财政对“智慧城市”建设重点工作任务的稳定投入机制,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财政投入,重点支持智慧产业、智慧应用、智慧服务、信息消费等重大工程。编制智慧城市建设投融资规划和重点项目投融资方案,积极申请国家资金支持。要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共同参与智慧城市建设,探索建立政府引导、社会投入的信息化投融资机制,广泛汇聚政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各方力量,避免重复投入和重复建设,形成持续发展的良性机制。

四、完善法规标准和扶持政策

各地应完善信息化和智慧城市建设相关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公共数据库使用管理、项目投融资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规范,加快制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公共数据库等数据、接口技术标准,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落实产业发展规划和优惠扶持政策,促进智慧城市建设与产业技术创新协同联动发展,出台鼓励智慧产业发展的财政税收、土地使用、融资投资等政策。省住建厅将组织试点城市与企业开展专题交流活动,通过主题介绍、产品展示和需求洽谈等形式多样的互动和对接,建立需求与解决方案对接机制。

五、加强人才培养和宣传推广
各试点城市要完善信息化人才培训、选拔机制,落实高层次人才引进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职业教育等机构联合培养信息化紧缺人才。采用媒体宣传、展览展示、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加大智慧城市建设成果的宣传,激发民众应用热情,提升社会影响力。

六、推进试点示范和考评监督

各试点城市要依据创建目标任务书和实施方案建立和完善相关考评机制,制定评价标准,定期对创建工作进行评估和督促,及时指导解决建设和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建设成效。同时按照《国家智慧城市试点过程管理细则》要求上报季度工作动态简报和年度自评价报告。其中季度工作动态简报在每年3月、6月、9月末上报,年度自评价报告在12月末上报。省住建厅将加强对试点城市创建工作管理,组织智慧城市创建省级专家组对各试点地区进行专项督查,并做好迎接住建部检查准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4月4日
 
关键词: 智慧城市 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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