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把“城镇化质量明显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强调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并要求“以改善需求结构、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城镇化为重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增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吸纳就业、人口集聚功能”。
“城镇化对我国实现新一轮发展意义重大,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载体。城镇化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呈现明显的正向关系,城镇化对民营经济加快‘调结构、转方式’的步伐有着重要意义。”全国工商联今年两会期间提交的一份提案指出,民营经济与城镇化发展形成了互利双赢格局。“在城镇化发展中,民营企业既有投资需求,也有投资实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的论述中指出,“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研究建立城市基础设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
“引导民间资本融入城镇化进程,不仅可以弥补城镇化发展中的资金‘短板’,又能为大量闲散的民间资本找到出路。”全国工商联的这份提案指出,虽然国务院曾在2010年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商贸流通、金融服务、社会事业等领域,但是在具体落实中,民间投资依然存在市场准入有障碍、民间金融规范不足、投资软环境有待改善等问题,直接制约其促进城镇化发展的脚步。
为此,全国工商联建议:首先应深化城镇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降低民间投资参与城镇化建设准入条件。要推动“新36条”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协助党委政府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出台各项支持民间投资的措施,有效解决“玻璃门”、“弹簧门”现象,拓宽民间投资领域。要改变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必须由国有企业独担的观念,制定公开、公平、合理的准入制度,降低民间资本参与城镇化建设的门槛,通过政策引导等多种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城镇项目建设和运营。
“其次,必须加快发展村镇民间金融机构,缓解城镇化建设融资难题。”全国工商联提案指出,要在市场化前提下,合理引导民间资本从分散化、非组织化向规范化、组织化发展,为城镇化进程提供有力支持。要落实201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允许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内,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引导民间资本与金融资本对接。
第三,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对民间投资的支持与引导。全国工商联建议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全面清理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推进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社会事业中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在投资审批、土地、财税扶持方面的待遇公平化,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城镇化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到农村承接、承租土地,兴办农业企业;鼓励民间资本加大在第三产业的投资比重,大力发展公共性服务、消费性服务和生产性服务等;积极引导民资回归,利用异地商会的力量,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家乡城镇化建设,实现乡企双赢。
“除此之外,应该整合多方资源,推进民营经济市场化服务平台建设。”全国工商联的这份提案最后指出,民间资本与中小微企业之间有着共生性,发展中小微企业是加快城镇化发展的最根本、最直接的途径。要加快推进民营企业市场化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微企业加快转型升级、降低运行成本、加速产学研技术成果转化。“建议出台《中小微型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指导意见》,加强整体规划,推动资源整合,为服务平台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指明方向;出台《中小微型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指南》,由工商联配合相关部门培育一批、推荐一批、认定一批中小微企业市场化公共服务平台,规范服务平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