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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债市“5+3模式” 助力新型城镇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2-10  来源:新民网  浏览次数: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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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债券基金管理公司发展一段时间以后,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如资产证券化等。只要可以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收入的项目,就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的形式,将基于基础设施或资产的现金流收入与原始权益人完全剥离,过户给特设信托机构,后者通过内部增信和外部增信等方式取得较高的信用评级,然后将债券发售给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并以基础设施的未来现金流作为投资者收益的保证。同时,可以进行分层设计优先级、次级,匹配不同的收益率和风险指数。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后的资金,继续投放到地方城镇化建设中去。

(二)“5+3模式”之职能和运营模式

1、“5”——五大专业化债券基金管理公司

股东构成:根据相关法规要求的成立条件,并为保障其职能的实现,可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保险等机构投资者作为发起人,政府或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作为股东,共同出资组建,用于投资市场上发行的各类以城镇化为主题的债券。

同时,为避免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可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如东部、南部、中部、西部、北部等,成立东部基金、南部基金、中部基金、西部基金、北部基金五大基金管理公司,帮助各地政府中缺乏资金支持的城镇化项目来发行债券融资。有需要的区域亦可设立省级分公司,作为这5家全国性债券基金管理公司的补充,从而为全国各地的城镇化发展提供更有效的融资途径和解决方案。

2、“3”——三大专业化承销机构

“3”指的是三家专业化大型承销机构,按照不同行业划分,专业化运作。因各行业特征不同,导致相关债券的风险与收益、期限等各有差异。承销机构分行业设置,可以使各机构的专业性与针对性更强,对相关债券更了解,对行业建设的指导性更强。

三大承销机构主要职责:为这五家全国性债券基金管理公司所投资或发行的债券产品寻找国内外其他投资者,增强现有债券二级市场的流通性和活跃度,提高债券市场运行效率。

三大承销机构可按照不同行业来划分,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投资、医疗环保等,主要是对接合格的投资者,销售债券产品。从目前市场上的资金来看,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资产管理机构,以及民间资本和个人投资者等,都亟需合适的投资途径作为资产保值增值的出口,且因为资金性质因素,只能投资于低风险的债券类产品。同时,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国外资金也非常希望能参与到中国市场中,可吸纳国外投资者如QFII等资金参与到债券市场投资中来。此外,个人投资者也亟需合适的投资理财产品对个人资产进行保值增值,以后也应将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吸纳进来。

“5+3模式”设计,最重要的是可以做大债券市场规模,有效提升债券一级市场发行和二级市场流通,有效提高债券市场运行效率,为城镇化建设提供重要的融资服务。

构建统一权威高效的新型监管体系

(一)债券市场统一监管体系是大势所趋


“政出多门”是制约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的重要原因。目前具有债券监管权限的部门较多,导致相关的监管标准及规则不统一,易出现监管重复和监管缺位、监管效率低、创新动力不足等问题,也使我国债券市场缺乏长远规划。要促进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同时为城镇化建设提供充分的支持,应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监管体系。

统一:造成我国债券市场目前局面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多头监管及其所带来的各种问题。统一意味着需要梳理当前相关机构的监管职能,减少摩擦,形成合力,更好地负责债券市场的监管与协调,在信息披露、发行、交易等方面逐渐统一监管规则,最终实现集中监管。

权威:监管的权威来自于依法监管。因而,建立权威的监管体系必然涉及相关法律的制订与完善。

高效:一是靠监管体系的设计,职责明确、结构清晰;二是靠监管事项的合理界定;三靠人员素质。

同时,应建立起完整、严密的监管制度,以有效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同时为城镇化建设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

对债券市场集中统一监管,有利于维护国家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协调发展,保证债券监管工作的有效性、权威性和针对性,切实强化对市场的风险管理。

(二)债券市场统一监管体系模式

1、通过整合梳理,形成统一监管新局面

承担债券市场监督管理的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债券市场,维护债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债券监管机构的职责应包含以下两点:

一是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债券市场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规范债券市场稳健运行,具体包括:研究和拟订债券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债券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订有关债券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等。

二是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对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主要监管内容分为以下四个方面:对债券发行的监管;对交易市场的监督;对上市的债券基金的监管;对债券型基金经营机构的监管。

2、承担监管使命,为城镇化建设保驾护航

梳理和整合后的债券监管机构,可批准组建支持城镇化建设的债券型基金公司以及对应的债券承销机构,并对其经营进行指导与监管。同时,债券监管机构还应负责或指定相关单位负责债券市场的信息统计与披露,提出债券型基金公司的高管任命建议,指导城镇化建设的金融路径中与债券业务规划等。

统一债券监管体系的构建,将使我国债券市场形成统一准入条件、统一信息披露标准、统一资信评估要求、统一安排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及投资者保护制度,减少交易市场的分割的统一互联局面,必将极大地促进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而在此基础上所成立的债券型基金管理公司和债券承销机构,也将最大程度地解决我国城镇化建设过程中面临的各类资金问题,促进我国城镇化建设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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