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尽管城镇化具有多重正功能,但也应看到“城镇化”理论经验和承载功能的局限性。从区域发展程度来看,中国“城镇化”实践及理论思想最早发轫于苏南地区。中西部地区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基础与该地区自然条件、人口密度、产业结构、经济发展水平及地方政府多年的制度积累不可同日而语。同时,从城市与农村各自承载功能来看,城镇是非农业劳动的生产生活空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建构在现代商品经济的基础之上。然而,城镇的生产经营和产品消费不可能是孤立的封闭系统,还需要从外界输入基本原料,离开农村,城镇难以自给自足。
三、应继续完善和推进新农村建设政策
2005年10月,党中央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工哺农,以城带乡”,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化解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一体化、促进社会公平发展成为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实践。
早在2003年,国家就已开始加大对“三农”的财政支出力度,总支出2237亿元,2012年达12286.6亿元。2003年,农村人均年纯收入2622元,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7917元,是2003年的2.6倍。10年来,农村基础设施逐渐改善,经济发展稳步推进,教育公平扎实推进,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继续扩大,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形成。新农村建设政策实施以来,农村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然而,从深层次看,城乡之间差距仍未根本好转,农村的推力和城市的拉力导致农村“空心化”和家庭“空巢化”现象普遍,新农村建设效果在短期内难以快速显现。当前,新农村建设政策推进中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
一是促进农村发展资源过度分散。以农村水泥道路建设为例,截至2010年底,全国仍有1200个乡镇、12万个建制村不通沥青(水泥)路,其中90%集中在西部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然而,中西部地区大多是地广人稀,山高沟深,如果要求每个建制村通水、通电、通路,投资成本相当高,而且难以从根本上对农村发展起到有力支撑。各种惠农资金采取专项形式下方,如同毛毛雨洒向广大农村地区,难以发挥规模效益。
二是农业基础性地位难以维护。农产品种植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大,原产品深加工不够,农民获得附加值较低,单纯依赖农业种植难以获得较多收益,导致农民对农业生产经营致富信心不强,农民增收主要途径依赖于在城市的短期务工等非农收入。这对于农村的长远发展以及国家粮食安全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是农村生态环境不容乐观。相对于城市而言,农村经济条件较为落后,一些地方单纯为经济增长,在引进一些能耗高、污染强的企业时,忽视了农村的生态效益和环境效益,严重危害了农民的身心健康和当地生态环境,农村并没有成为农民安居乐业和国家纵深发展的生活空间和战略空间。
四是农村基层民主自治无力。以“管理民主”为指向的农村基层民主是新农村建设的最高要求。在当前农村与市场化、全球化紧密相连的背景下,建构以基层自治为核心的社会管理体制效果却并不理想。在土地流失、生态破坏等事件发生时,农村基层自治组织难以发挥维护自身权益、保护生态环境、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作用。
根据人口变迁规律和当前城镇化现状,即使中国城市化率提高到60%,仍将有6亿人口长期生活在农村。农村不仅承载着平衡生态的功能,还传承着数千年的中华农耕文明。世界发达国家在城市建设中也不忽视农业的重要地位。例如,在寸土寸金的日本东京,如今仍保留着一定数量的农田,发挥着教育市民、亲近自然、平衡生态的重要作用。对于人口庞大的中国来说,农村社会的蓄水池作用还可以避免人口过度涌向城市而导致的“城市化陷阱”。
四、走新型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良性互动之路
1970年代后,西方国家出现的“逆城市化”现象证明,“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以大城市为引领,以中小城市为核心,走新型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协调发展的复合型之路应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其中,无论是新农村建设还是新型城镇化,其根本目的应解决当前社会发展非均衡的问题,而不仅为刺激经济发展。正如温家宝总理在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村庄建设要注意保持乡村风貌,营造宜居环境,使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良性互动。“城乡统筹、城乡一体、产城互动、节约集约、生态宜居、和谐发展”是新型城镇化的内在要求和目的。在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实施时需要因地制宜,宜农则农,宜城则城,避免“一哄而上”的一刀切政策。
当前,在科学发展观思想指导下,中央推进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更加注重平实稳健,更加注重发展质量。为此,结合中国实际,笔者认为,走新型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协调发展的复合型之路取决于国家治理理念和管理体制的完善,需要顶层制度的设计理念的转变,具体应从这几点做起:
一是以国家长远规划和法治保障为基础。在地方领导惯有的政绩追求的动机下,国家至上而下需要做到从宏观,到中观再到微观层面的法治规范。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必须按照既有的法治规范,结合本地情况如何保持和打造自身特色,避免无法治、无规划的“运动式”做法。在这方面,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都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小城镇建设和农村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值得我们深思和借鉴。
二是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中的基础性地位。应自觉对公权的边界进行规范,党委政府应发挥引导作用而不是主导作用,应发挥宏观调控作用而不是具体操作。同时,应优化我国行政层级结构,继续完善省管县体制,严格控制县改区,避免地级市因权力过大形成的囤积土地、征地造城、吞噬农村和城镇的盲目政绩追求。
三是改变以GDP论英雄的评价选拔干部的传统做法。中央应自上而下打破惟经济增长为中心的晋升标准,倡树绿色增长、服务民生的政绩考核导向,形成以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和提升人民生活水平为核心内容,以求真、务实、改革为基本原则的选人用人机制。
四是践行公共服务均等化理念。产业合理布局,实现城乡居民在就业、医疗、教育、社保等方面“同权共享”,使人口健康有序流动,自主选择城市或乡村,减少大城市承载压力和区域交通运输压力。
五是健全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制度,形成国家与基层群众合力对地方官员的双向监督模式。严惩非法随意侵害农民权益的地方主要领导干部,让农村土地真正发挥社会保障、生态平衡、粮食供给的战略作用。完善当前的财政分税分权机制,以地方财权事权相对等原则为出发点,调整中央与地方财税分成比例,优化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不合理结构,改变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
结束语
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不仅仅取决于高端产业和大城市的引领,还需要形成多层次多维度的发展体系。处于改革开放后第二个三十年的关键时期,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政策,可谓是为推进中国现代化发展起着抓基层,打基础的重要作用。二者有着统一的目标,即保护生态环境、注重地方特色、调整产业结构、统筹区域发展、扩大内需市场、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的幸福生活水平,最终实现人民居住有房、就业有岗、医疗有保。同时“两新”战略的选择还可以避免拉美地区“城市化陷阱”,避免城市病和“逆城市化”带来的城市人口和经济大起大落,让农村、城镇和城市和谐发展,“各美其美,美美与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