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各类困难群体参加社会保险,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努力实现应保尽保,逐步提高保障水平。逐步解决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等历史遗留问题。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研究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加快矿区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构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网络。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矿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水平和应急救治能力。加大对尘肺病、慢性胃炎、皮肤病等矿业工人职业病和常见病的预防和救治力度。
(四)营造安全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
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冶金等行业和领域为重点,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防范治理粉尘、高毒物质等重大职业危害和环境危害。增强应急管理能力,加大重点城市矿山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力度,建立滑坡、泥石流、沉陷、崩塌等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监测预警、防治和应急体系。提高森工城市的森林防火水平和应急能力。切实维护群众权益,针对资源开发、征地拆迁、企业重组和破产、环境污染等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健全群众诉求表达和利益协调机制。
七、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
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可持续发展工作全过程,坚持开发和保护相互促进,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切实解决生态环境问题,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一)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将企业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成本内部化。深入开展采矿沉陷区、露天矿坑等重大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对属于历史遗留或责任人已经灭失的地质结构复杂、危害严重、治理难度大的深部采空区等突出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给予重点支持。切实做好尾矿库闭库后期管理工作,加大对石油、地下水、卤水等液体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的水位沉降漏斗、土地盐碱化等问题的治理力度。防范地下勘探、采矿活动破坏地下水系,选择部分地下水体破坏严重城市率先开展地下水修复试点。大力推进废弃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支持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矿山环境治理。新建矿区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切实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强对资源开采活动的环境监理,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强化同步恢复治理。
(二)强化重点污染物防治。
严格执行重点行业环境准入和排放标准,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强化火电、冶金、化工、建材等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脱硫脱硝除尘,加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有毒废气控制和废水深度治理。到2015年,城市水功能区主要水质达标率不低于所在省份平均指标。防范地下勘探、采矿活动污染地下水体,取缔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加快现有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到2020年,实现工业废水排放完全达标。加强煤矸石、粉煤灰、冶炼和化工废渣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和综合治理,矿区和产业集聚区实行污染物统一收集和处置,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到2020年,工业固体废弃物(不包括尾矿)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积极开展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以采矿、冶炼、化学原料及其制品等行业为重点,严格控制汞、铬、镉、铅和类金属砷等重金属排放总量。加大资金技术投入,选择部分问题突出城市开展矸石山、尾矿库综合治理和重金属污染防治试点工程。
(三)大力推进节能减排。
抑制高耗能产业过快增长,严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把好能耗增量关口。继续加大冶金、建材、化工、电力、煤炭等行业落后产能和工艺技术设备淘汰力度,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推动重大节能技术产品规模化生产和应用,继续组织实施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锅炉(窑炉)改造、建筑节能等节能重点工程。提高工业用水效率,促进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加强矿井水循环利用,到2020年矿业用水复用率达到90%以上。推动城市能源计量示范建设,推广应用低碳技术,鼓励使用低碳产品,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鼓励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利用,推动产业循环式组合,鼓励构建跨行业、跨企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体系,促进原材料、能量梯级利用和高效产出。
(四)促进重点地区生态建设。
统筹新疆、内蒙古、西藏、青海等资源富集且生态脆弱地区的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走出一条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可持续发展之路。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控制资源开发强度,提高环境准入标准,尽可能减少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干扰。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管理,严格限制矿产资源开发,禁止新建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增强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能力,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加快推进大小兴安岭、长白山等重点林区森工城市的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结合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逐步调减采伐量,强化森林管理与保护,加快森林资源培育,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高度重视资源开采引发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湿地萎缩等生态问题,切实做好恢复治理工作。
八、加强支撑保障能力建设
加强基础设施和软环境建设,完善城市功能,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一)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科学规划城市的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增强城市辐射带动能力,健全生产、生活、居住和休闲功能区。加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城市的文化、科教、金融、商贸、休闲娱乐等功能。加大城市给排水、供热、供气和垃圾收运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改造力度,加快建设一批污水处理、大气污染防治等环保项目。结合城区工矿废弃地整理,建设总量适宜、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和景观系统。完善交通运输网络,有序推进煤炭、矿石、石油等运输专线和多种方式统筹布局的货运枢纽站场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城市建设支线机场。加大支持力度,解决资源枯竭城市基础设施落后、基本公共服务缺失问题。加强城区与工矿区联系,推动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向矿区、林区对接和延伸。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统筹推进党政、企业经营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社会工作等各类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满足资源型城市对人才的多元化需求。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和在岗培训,加强职业教育和实训基地建设,提高生产一线人员科学素质和劳动技能。大力推进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培训与交流。依托重点企业、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工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引进和培养一批创新型人才,加大创新投入,逐步实现以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驱动可持续发展。在具备条件的城市,建立归国人员创业平台,吸引在外留学人员到资源型城市创业。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中央国家机关、大型国有企业、发达地区与资源枯竭城市的干部交流机制。营造有利于人才培养和成长的环境,引导各类人才向资源型城市流动。
(三)加快推进改革开放。
理顺资源产权关系,健全资源产权交易机制,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交易市场,促进资源产权有序流转和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强化资源开采企业的社会责任,建立和谐共赢的矿地关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优势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全面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民营资本进入能源资源开发、接续替代产业发展等领域。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稳步推进国有林场、国有林区管理体制改革。支持资源型城市加快融入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鼓励发达地区城市对口帮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支持资源型城市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积极引导外资更多地投向节能环保、新能源和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等领域,鼓励外资参与矿山生态环境恢复。鼓励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投资境外能源资源开发及深加工项目。
(四)挖掘传承精神文化资源。
适应时代需求,大力宣传资源型城市创业历程和涌现出的王进喜、雷锋、马永顺、郭明义等模范人物事迹,传承和发扬资源型城市无私奉献、艰苦奋斗、改革创新的精神,为可持续发展注入源源不竭的精神动力。全面增强开放意识、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切实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倡导敬业诚信、勤劳致富、团结友善的社会风尚。做好资源型城市精神文化遗产和工业遗产挖掘、抢救和保护工作,支持创作以资源型城市艰苦奋斗和开拓创新为主题的文化艺术作品,保护和利用好反映资源型城市发展历程和先进人物事迹的博物馆、纪念馆和教育示范基地。
九、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
进一步完善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体系,做好规划的贯彻落实,保障规划目标和重点任务的完成。
(一)规划实施的政策体系。
建立健全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强化开发秩序约束机制,研究制定资源开发与城市可持续发展协调评价办法,以成长型和成熟型城市为重点,加强可持续发展预警与调控。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研究完善矿业权使用费征收和分配政策,健全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研究建立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健全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利益分配共享机制。进一步落实接续替代产业扶持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社会力量,推动接续替代产业发展。
加强分类指导的政策措施。根据分类指导的原则,研究制定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分类指导意见,通过针对性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不同类型资源型城市实现特色发展。做好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完善“有进有出、奖惩分明、滚动推进”的支持机制,继续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选择典型的资源富集地区、城市和资源型企业开展可持续发展试点,积极探索各具特色的发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