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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资源型城市 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04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浏览次数:3008
  • 政策属性:国家政策
推进衰退型城市接替资源找矿。加大资金投入,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地质勘查基金向衰退型城市倾斜。加大矿山深部和外围找矿力度,重点围绕老矿区开展深部资源潜力评价,推进重要固体矿产工业矿体的深度勘查。优先在成矿条件有利、找矿前景好、市场需求大的资源危机矿山实施接替资源找矿项目,力争发现一批具有较大规模的隐伏矿床,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二)统筹重要资源开发与保护。

有序提高重要资源生产能力。重点加强石油、天然气、铀、铁、铜、铝、钾盐等资源开采力度。根据资源供需形势和开发利用条件,加快推进成长型和成熟型城市资源开发基地建设,鼓励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规模化经营,提升机械化开采水平。深入挖掘衰退型城市资源潜力,加大稳产改造力度,延缓大中型危机矿山产量递减速度,促进新老矿山有序接替。

加强重要优势资源储备与保护。选择部分资源富集地区,加快建设石油、特殊煤种和稀缺煤种、铜、铬、锰、钨、稀土等重点矿种矿产地储备体系。合理调控稀土、钨、锑等优势矿种开采总量,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和超指标开采。强化森工城市重点林区森林管护与保护,2015年起全面停止大小兴安岭、长白山林区的天然林主伐,建设国家木材战略资源后备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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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优化资源开发布局。

形成集约高效的资源开发格局。重点开采区主要在资源相对集中、开发利用条件好、环境容量较大的成长型和成熟型城市布局,创新资源开发模式,积极引导和支持各类生产要素集聚,着力促进大中型矿产地整装开发,实现资源的规模开发和集约利用。支持资源枯竭城市矿山企业开发利用区外、境外资源,为本地资源深加工产业寻找原料后备基地,鼓励中小型矿企实施兼并重组。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严格限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脆弱地区矿产资源开发,逐步减少矿山数量,禁止新建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

统筹推进资源开发与城市发展。新建资源开发项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尽可能依托现有城市产业园区作为后勤保障和资源加工基地,避免形成新的孤立居民点和工矿区。引导已有资源开发项目逐步有序退出城区,及时实施地质环境修复和绿化。合理确定矿区周边安全距离,在城市规划区、交通干线沿线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禁止露天开采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地下开采。资源开发时,要严格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最大限度减少资源开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和生态空间占用,努力形成与城市发展相协调的资源开发模式。

(四)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提高矿产资源采选回收水平。严格实施矿产资源采选回收率准入管理,从严制定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等新建矿山、油田准入标准,并对生产矿山、油田进行定期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引导资源开采企业使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切实提高矿产资源采选回收水平。充分利用低品位、共伴生矿产资源,重点加强有色金属、贵金属、稀有稀散元素矿产等共伴生矿产采选回收。

强化废弃物综合利用。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尾矿、煤矸石、粉煤灰和冶炼废渣等综合利用工艺技术。在资源开发同时,以煤矸石、尾矿等产生量多、利用潜力大的矿山废弃物为重点,配套建设综合利用项目,努力做到边产生、边利用。要因地制宜发展综合利用产业,积极消纳遗存废弃物。森工城市要提高林木采伐、造材、加工剩余物及废旧木质材料的综合利用水平,实现林木资源的多环节加工增值。支持资源型城市建设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基地)。

(五)发展绿色矿业。

转变矿业发展方式。将绿色矿业理念贯穿于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坚持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的基本要求,促进资源合理利用、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矿地和谐,实现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统一。

建设绿色矿山。改革创新资源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分地域、分行业的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断提高矿山建设的标准和水平,严格资源开发准入和监管,使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对生产矿山进一步加强监督,督促矿山企业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改进开发利用方式,切实落实企业责任。

五、构建多元化产业体系

依托资源型城市产业基础,发挥比较优势,大力发展接续替代产业,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积极推进新型工业化,提升产业竞争力,实现产业多元发展和优化升级。

(一)优化发展资源深加工产业。

支持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有序推进资源产业向下游延伸,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石油炼化一体化、煤电化一体化发展,有序发展现代煤化工,提高钢铁、有色金属深加工水平,发展绿色节能、高附加值的新型建材。统筹考虑资源、环境、市场等条件,支持成长型和成熟型城市打造若干产业链完整、特色鲜明、主业突出的资源深加工产业基地。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技术改造,提升产品档次和质量。推进森工城市发展木材精深加工,实现林木资源的多环节加工增值。

(二)培育壮大优势替代产业。

适应市场需求变化和科技进步趋势,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积极发展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努力培育新的支柱产业。做大做强矿山、冶金等大型成套装备和工程机械等传统优势产业,培育发展化工装备、环保及综合利用装备制造产业,加快模具、关键零部件等配套产业发展。大力发展纳米材料、高性能稀土材料等新材料产业,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在有条件的城市发展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支持发展生物产业和节能环保产业。

(三)积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

坚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大力发展带动就业能力强、市场前景好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扶持一批形式多样的小型微型企业,重点解决困难群体就业问题,到2020年,累计吸纳500万失业矿工、林区失业工人、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及失地农民再就业。支持农牧资源丰富城市发展农牧产品深加工,鼓励森工城市依托特色林下资源发展食用菌、山野菜等绿色食品加工业。引导劳动力和原材料成本优势明显的城市发展纺织、服装、玩具、家电等消费品工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附加值。落实金融、税收等优惠政策,完善服务体系,营造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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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力发展特色服务业。

结合资源型城市产业基础和发展导向,积极发展类型丰富、特色鲜明的现代服务业。依托资源产品优势,建设一批煤炭、铁矿石、原油、木材等资源产品和钢铁、建材、化工等重要工业产品区域性物流中心。大力发展资源产业托管服务、工程和管理咨询。在有效保护资源基础上,鼓励生态环境优良的森工城市发展休闲度假旅游,支持自然山水资源丰富的城市发展自然风光旅游,推进工业历史悠久的城市发展特色工业旅游,扶持革命遗址集中的城市发展红色旅游。引导社区商业和家庭服务业发展,完善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区服务网点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城市积极发展金融服务、服务外包、文化创意、人力资源、会展等现代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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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理引导产业集聚发展。

加强规划统筹,优化产业布局,引导产业向重点园区和集聚区集中,形成集约化、特色化的产业发展格局。制定严格的行业、产业分类用地标准,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依托原有基础,改造和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的专业化产业园区和集聚区,加强交通、供水、供电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搭建产业集聚发展的重要载体和平台。以科技含量、环保水平、投资强度、吸纳就业能力为标准,积极培育和引进一批龙头骨干企业。完善产业链条,提升产业配套能力,促进关联产业协同发展,打造各具特色的产业集群。到2020年,创建10个接续替代产业示范城市,培育50个接续替代产业集群,改造建设100个接续替代产业园区和集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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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努力破除城市内部二元结构,积极扩大就业,提升社会保障水平,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稳步提升城镇化质量和水平,使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一)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把扩大就业放在资源型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对就业的带动作用。扶持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完善和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场地安排等鼓励自主创业政策,健全创业服务体系,促进各类群体创业带动就业。加快建立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加强职业中介和就业信息服务。多渠道开发公益性工作岗位,优先支持失业矿工、林区失业工人、工伤残疾人员、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及失地农民等困难群体再就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设,重点扶持50个技工院校、100个再就业培训基地、200个职业技能实训中心(基地)。

(二)加快棚户区改造。

大力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煤矿)棚户区以及林区棚户区改造,加大政府投入,落实税收、土地供给和金融等方面的配套支持政策,力争到2015年基本完成资源型城市成片棚户区改造任务。做好供排水、供暖、供气、供电、道路、垃圾收运处理等基础设施以及学校、医院等服务设施的建设,切实加强新建小区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支持建设一批吸纳搬迁居民就业的企业和项目,巩固改造成果,确保搬迁居民能够安居乐业。研究开展采煤沉陷区民房搬迁维修改造工程后评估工作,对维修后受损状况继续恶化的沉陷区民房实施搬迁。

(三)加强社会保障和医疗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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