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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28  来源:工信部网站  浏览次数:1876
核心提示:记者日前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获悉,旨在建立健全国家通信保障(含通信恢复)应急工作机制,满足突发情况下通信保障工作需要,确保通信安全畅通的《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已于12月10日发布并生效。
  • 政策属性:部委政策
记者日前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获悉,旨在建立健全国家通信保障(含通信恢复)应急工作机制,满足突发情况下通信保障工作需要,确保通信安全畅通的《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已于12月10日发布并生效。

《预案》指导全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适用于需要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协调的通信中断、突发事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以及党中央和国务院交办的其他重要通信保障任务。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全国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省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设立,市(地)、县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由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会同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设立,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事发现场通信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按照影响范围,《预案》将通信预警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严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依次标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当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两个以上省(区、市)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启动红色预警;可能引发1个省(区、市)内两个以上市(地)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启动橙色预警;可能引发1个市(地)内两个以上县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启动黄色预警;可能引发1个县通信中断的情况,启动蓝色预警。若发生特殊情况,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预警相应级别。

《预案》提出,应急事件发生后,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件信息;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上报上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对在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对在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预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实施。在宣传的基础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本预案培训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预案培训及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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