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是世界上城镇化发展比较快、城镇化率比较高的国家之一,其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的先进理念与管理经验,深刻地影响了其他国家。
注重区域协调发展。主要体现在德国城市的均衡发展观及其政策措施。德国联邦宪法第106条规定,德国应追求区域的平衡发展和共同富裕。因此在城乡建设和区域规划的政策上,有两项最高宗旨:一是在全境内形成平等的生活环境,减少各地区的差异;二是追求可持续发展,使后代有生存和发展的机会。东德并入西德以后,德国为使全区域生活水准平等,设立了团结税,每年有5000亿欧元对原东德地区投资,修建高速公路等大量基础设施,缩小东西部的差距。
注重大中城市和小城镇均衡发展。德国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始终注重大中城市和小城镇均衡发展,形成一种城乡统筹、分布合理、均衡发展的独特模式。一方面,德国的城市分布避免过度发展城市区域中的某一单一支配性中心城市,因而形成了“多中心”格局。德国有11个大都市圈,包括莱茵—鲁尔区、柏林—勃兰登堡、法兰克福区、莱茵—美茵区、斯图加特区、慕尼黑区、大汉堡区等。这11个大都市圈分布在德国各地,聚集着德国70%的人口,并解决了国内70%的就业。另一方面,德国城市化建设遵循“小的即是美的”原则,其产业政策的重点均以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为主,这些城镇数量多且分布均匀,虽然规模不大但基础设施完善,功能明确,经济发达。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德国共有大中小城市2065座,其中,82个10万人口以上的行政区生活着2530万人,占德国总人口的30%;其余人口则多数分布在2000—10000人的小型城镇里。全国除排在第一位的柏林有340万居民外,排在第二位的汉堡只有170万人口,第三位的慕尼黑只有120万人口,没有其他超大规模的城市。
注重规划先行。规划具有法定性、长期性、固定性、稳定性。德国城镇化建设十分注重发挥规划的指导和协调作用,其城镇规划不仅强调功能完整、布局合理,而且对于交通、通讯、排污等公共设施建设坚持长远性原则,避免重复建设,并留有充分的发展余地,对今后需要重建、扩建的项目也纳入规划的考虑之中。德国城市规划的另一个特点是,其制订过程逐渐由政府主导转向市民参与,表现在“地方政府+专家+公众参与”的“三结合”上。在市级的城市规划特别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过程中,都有市民的广泛参与。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市政府要向市民公示,广泛听取市民意见,对市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或者规划局必须给出书面的答复,要向市民逐条解释说明。因此,市民对自己的城市特别是居住地附近的规划要求非常了解,有利于形成共建共管的良好氛围。
注重特色产业支撑。城市能否稳定持续发展,关键在于产业支撑。但产业不能凭空发展,而是遵照市场经济规律,在市场引导下逐步发展起来的。德国城市虽然规模大小不一,但各个城市都有自己的特色、定位和侧重点,呈现出主导产业突出的鲜明特点。比如,柏林是文化、工业中心,法兰克福是金融中心,汉堡是贸易中心,斯图加特是汽车城,海德堡是科研城、文化城和旅游城。
注重保护文化遗产。二战后,从上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德国人为了重建城市,大规模摧毁了被战争破坏了的公共建筑。到了 70年代,德国人认识到这是一个不可挽回的失误,开始把对历史文化和古老建筑的保护、修复作为重要内容,规定具有200年以上历史的建筑必须列入保护范围,并拨出专款用于维修和保护工作,使之成为城市独特个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德国,城市既是建筑艺术的天堂,也是社会历史的缩影。
注重环境保护。德国属于温带大陆性气候,雨量充沛,光照充足,天然森林、草坪形成了基础的生态环境。同时,由于历史传统和人文素质,德国国民对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意识较强。近年来,德国政府每4年颁布一轮生态建设计划,实行指令性管制。在小城镇建设中将环境保护作为重要因素优先考虑,坚决杜绝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在其建设法典中,环境保护制约着建设的全过程,而且政府规定,任何建设项目都要保证绿地总量的平衡。因此,德国几乎所有小城镇中森林和花园总面积都占该城的1/3以上,环境十分优美。
注重人口社会融合。人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主体,发展的目的是为了人。德国在城镇化建设中注重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培育城市和谐稳定的内在动力。一方面,统一而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城镇化降低了门槛,社会上没有明显的农工、城乡差别,可以说农民享有一切城市居民的权利,如选举、教育、就业、迁徙、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积极做好外来移民的社会融合工作。目前德国有外来移民672万,有移民背景的人有1556万。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德国政府逐步完善了移民政策理念,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和融入促进措施,特别是在2005年生效的《移民法》中增加了移民参加融合课程的义务,并要求各级政府、宗教团体、社会团体广泛参与,为移民提供融合机会。这些政策措施促进了外来移民融入社区、融入城市、融入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