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国务院城镇化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在审议中,不少委员认为,尽管目前城镇化发展势头良好,但也存在一些盲目性。他们提出,城镇化绝不是把农村改造成城市,政府应主要致力于城镇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城镇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为加快城镇化建设和提高城镇化的质量创造条件。
城镇化作为我国未来社会经济的一个重要发展目标,已经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由国家发改委制订的《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一个月前由国务院批准,其中框定了城镇化的大致方向。同时,今年内中央将召开城镇化工作会议,城镇化规划也将按计划于年内出台。
但是,从委员们的审议情况来看,他们对目前各地出现的城镇化热潮并不很认可,甚至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委员们普遍认为,目前的城镇化建设出现了“贪大求快”的弊病,一些地方已开始把城镇化的指标层层下达、层层加码。有的地方把重点放在扩大城市规模、新增城市人口方面,认为城市的规模扩大,开发强度增加,大广场建起来,道路修宽了就是城镇化。委员们说,如果城镇化的发展超越了经济发展水平,其结果必然是“人去楼空一身债”。
委员们指出的这种景象并不陌生,而是长期以来政府对社会经济事务大包大揽的传统习惯在城镇化方面的再一次发作。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曾长期推行以GDP为指挥棒的经济管理模式,政府为了保证GDP的高速增长,将几乎所有的社会经济资源牢牢地攥在手里。虽然达到了目标,使我国GDP总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但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很严重的后遗问题。特别是由于收入分配机制未能理顺,民众中的绝大多数并未能享受到这种经济增长的成果,其中不少人反而为此作出了利益牺牲。因此,在经济结构转型的过程中,政府正在推进以简政放权为主要内容的政府职能转变,就是希望以减少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干预来释放市场的活力。
但是,对于已经养成了包办社会经济事务的政府来说,职能转变不是短时间就能实现的。当城镇化成为新的发展目标后,政府非常习惯地要用一纸规划将其统领起来。其实,城镇化是社会经济发育到一定阶段的自然产物,我国的城镇化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即已起步,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以后,小城镇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甚至已连成片,当地的农民即使还不具备城市居民的身份,但实际上已过上城市生活。然而,以往城镇化的发展,主要动力并不是来自政府的推动,而是市场的一种本能释放。当政府意志代替了市场选择后,民众的自由选择常常因为不符合政府的规划而被排斥。
可以想见,在行政权力“逢山开路,遇水搭桥”的魔力驱使下,城镇化一定能够按照政府设计的蓝图迅速推进,并且报出一串串漂亮的数字,就像以往在政府的推进之下GDP表现出的高速增长一样。但是,这种快速扩张的城镇化由于超越了社会经济的发育水平,屏蔽了民众的自由选择,因此它给民众带来的未必是福音。在民众收入分配机制未能理顺、尤其是底层民众收入未能普遍提高的情况下,这种强势推进的城镇化很可能会增加民众的负担,即便因此出现了消费高潮,但这种消费只能是“拆东墙补西墙”式的被动消费,对于拉动内需增长并无多少实际意义。
当政府成为城镇化的主导力量以后,政府很自然地会按照其制定的规划来迅速地推进城镇化。但是,要达到这个目标,就只能加大政府在市场中的作用,使城镇化的发展方向出现扭曲。就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一些委员在审议中指出的,这是一种“市长的城镇化”,而不是“市场的城镇化”,它只能满足官员的政绩需要,而不可能真正有益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更谈不上给民众带来福祉。因此,政府不能再沿用以往那种单兵突进推进GDP的模式来推进城镇化的发展,从而给未来社会经济的发展埋下隐患。对于今年内将要召开的城镇化工作会议,希望它不会开成城镇化的动员大会、誓师大会,而是应该对最近一个时期城镇化发展中出现不良苗子进行认真地研究,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总要求,切实纠正其中出现的违反科学发展观的冒进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