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智慧城市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推动新型城镇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为了探索智慧城市建设、运行、管理、服务和发展的科学方式,住建部组织开展了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此次住建部组织的智慧城市试点工作,不同于以往科技部、发改委、工信部有选择性的试点方式,全国所有设市的城市、区、镇都可以申报试点,一个城市可以在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申报的同时以辖区内某区人民政府、某镇人民政府同时进行申报,而且住建部接受市-区、区-镇等联合申报,这意味着国家级试点的申报主体范围更加广泛,同时申报门槛并不高,这为一些实力不足的地方政府提供了加入国家队的良好机会,成为我国智慧城市建设的新动力。
1、创建试点有助于提升城市品牌影响力
每个城市都具有自己的特色与品牌,不论是森林城市、旅游名城、工业名城还是国际都市,通过创建国家级智慧城市试点,将智慧城市试点创建与城市发展战略深度融合,全面升级城市软硬件系统,提升基础设施智能化水平,塑造智慧建设与宜居环境,革新智慧管理与服务手段,创新智慧产业与经济,能够充分挖掘城市发展潜力,更好的提升城市竞争力,对于城市原有的品牌影响力具有放大作用。
创建国家级智慧城市试点,是一次全新概念的城市营销,对外表明了城市对于新兴概念的关注度、接受度与契合度,充分表明了试点城市是一个开放的、积极的、国际化城市。国家级试点本身就是一个良好的形象工程和金子招牌,通过智慧城市试点建设,提升城市生活、运行品质,扩大了城市品牌的内涵和外延,树立了城市新品牌,对于提升城市形象与城市价值、扩大城市品牌影响力具有积极作用。
2、创建试点有助于试点城市开放思路、开阔眼界
在智慧城市试点创建期内的每年年底,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组织实地考查试点建设工作进展。这是一个与住建部建立紧密联系与沟通合作机制,获得相关政策、资金方面支持的好机会,也为城市管理机构提供了全方位、高层次、开放的交流、沟通以及宣传平台。
通过与住建部领导、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沟通交流,可以了解最新的智慧城市发展理念及总体建设进展情况,跳出智慧城市本身来看待智慧城市建设对于城镇化、现代化、农业现代化的拉动、促进作用,提高自身对于智慧城市的眼界。通过与其他优秀的试点城市交流,可以跳出城市自身范围,充分挖掘、借鉴其它城市在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的成功经验与不足,拓宽自身对于智慧城市的视野,从而使自己少走弯路,提升建设效率。
通过充分的沟通与交流,国家主管部门及相关专家也可以了解我国智慧城市建设的实际情况,从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有助于不断完善中国智慧城市的相关理论体系、政策体系,促进智慧城市建设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保持健康有序发展。
3、创建试点为城市提升运转效率提供了突破口
2012年,中国的城镇化率已达到52.57%,城镇人口未来仍将继续增加,城市化中带来的交通、医疗、住房、环境等问题层出不穷,城市管理中信息资源共享障碍、组织管理能力不足等问题也突显出来。
创建“智慧城市”试点,有选择、有特色的实现城市的智慧化,建立现代化的、以人为本的新型城市管理体系,为解决这些“城市顽疾”、均等化社会服务、提升城市运转效率提供了新的突破口。智慧城市中由于大量新兴信息技术应用,对城市运行的感知能力大为增强,为城市管理者提供了更加完备甚至全新的决策信息支持,有利于决策更加及时和科学化。通过智慧城市试点工作中对流程管理和体制机制的优化与全新设计,将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到一个新高度,使应对城市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有了新思路、新办法,不仅能有效促进城市化过程中问题的解决,还有助于提升居民生活水平,创新社会管理,使城市实现更长时期、更高水平、更好质量的发展。
4、创建试点有利于促进城市相关产业发展
智慧城市是信息化和城市发展相结合,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相融合的一种有效途径。通过智慧城市的建设,构建优势互补、合理分工的城市产业发展格局,可以促进产业集群、城市布局、人口分布相衔接,增强城市的综合承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城市的宜居水平。
通过申请试点推动智慧城市建设,将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深度融合,不但能提高城市发展的质量和内涵,更是扩大内需的有效手段,对促进城市产业快速发展,特别是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涉及物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应用的智慧城市相关产业,具有资源消耗少、环境影响小、知识密集、市场需求巨大、拉动作用突出、应用广泛等特点。通过智慧城市建设的试点示范、关键技术突破,对促进完整产业体系的形成,对多个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从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5、创建试点为城市智慧化提供了更强的动力
智慧城市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需要当地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各个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并且有持续的资金保障。
创建“智慧城市”试点,为解决上述困难提供了良好的途径与动力。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申报主体必须是当地人民政府,且由政府主要责任人负责试点创建的组织管理工作;《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智慧城市建设的试点城市必须建立相应的政策、组织和资金保障体系。目前,多家金融机构直接为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建设提供的相关投资将超过4400亿元。资金保障方面既有纳入城市财政预算范围的专项建设资金,又有国开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支持等,智慧城市建设的资金投入会更加持续和稳定。而住建部将根据指标体系对试点城市的创建效果进行年度评估,创建期结束还将根据创建效果评定等级。通过申请试点,明确顶层设计、建立强有力的牵头组织单位等,这些一举解决了创建过程中的组织、资金保障、考核等问题,必将引起各申报单位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与深度参与,为城市智慧化提供了更强的动力,从而可以有效协调各个职能单位,制定有效的保障、推动措施,有效避免分散建设、重复投资、共享困难等以往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顽疾,切实提升智慧城市建设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