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协调城乡区域发展,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衡量城镇化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城镇化率。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1年我国城镇化率为51.27%,比2002年上升了12.18个百分点,但与经济发达国家80%左右的城镇化率的标准还相去甚远。我国城镇化的发展不仅在数据上处于落后地位,城镇化的内在效应也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存在城镇建设无序,产业布局混乱,资源、生态和环境相冲突等问题。与此同时,城镇化率的数据不能综合地反映出城镇化发展的质量,传统的城镇化所统计的是农村人口转入城镇的增长率,这种统计方式不能综合地评价城镇化的社会福利效应,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提出了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路线,即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着眼农民,涵盖农村,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共同富裕。新型城镇化不但继承了传统城镇化的长处,而且还从更多方面提高了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尤其是我国进入了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新型城市化的作用甚至超越了其自身的含义,成为未来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
金融薄弱环节
城镇化对国民经济发展意义重大,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我国城镇化的发展无论是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还处于落后地位。面对我国经济发展所处的阶段以及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全面深入地推行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已经刻不容缓。从大的方向上看,影响新型城镇化发展的主要因素有两个:一个是政策因素;另一个是资本因素。作为顶层设计的政策方针已经推出,而有效地落实这些政策,必须要有充足的资金保障。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资金供给不能是简单的资金注入,需要通过市场的力量合理配置资金,因此,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离不开金融的支持。就目前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情况来看,对于城镇化的支持相对薄弱,或者可以说,金融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城镇化发展的核心因素之一。
(一)金融机构的区域分布不均制约了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我国的金融机构主要分布在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金融机构则相对稀少,特别是在农村地区,金融机构更是凤毛麟角。金融机构与城镇化之间可以产生良好的互动效应,金融机构可以帮助城镇化聚集资本,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中小企业的生产和发展;反之,城镇化发展的深入也可以大量补充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和客户来源。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分布状况,并不能实现这种互动效应,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双向的,金融有其逐利的本性,偏好将机构设立在经济繁荣地区,提高盈利水平;而欠发达地区则存在严重的金融排斥现象,尤其在一些极度贫困地区,信用缺失、抵押担保资源匮乏等问题十分严重,使金融业务无法开展,金融机构也就无法进入该地区。
(二)金融工具的同质化无法满足城镇经济多样化的需求。我国金融工具正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然而欠发达地区对于新式金融工具的利用远远落后于发达地区,我国城镇和农村普遍盛行的融资方式依然是信贷融资。城镇经济和农村经济各不相同,单一的金融工具无法满足他们多样化的需求,如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金融工具还有债权融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出资、企业直接投资等方式,农业的产品加工、土地流转、生产周期过渡等都需要以特定的金融工具为载体,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仅凭信贷融资是无法满足的。此外,完善城市功能也离不开形式多样的金融工具,如城市的政府、企业、居民和农户的消费、缴费、汇兑、理财等经济活动,都可以通过专业的金融工具来实现,但县域和农村由于客观条件的约束,很少通过金融渠道来完成这些经济活动。
(三)金融市场的单一化无法满足城镇化所产生的金融服务需求。我国金融市场以银行业为主导,包括其他类型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衍生品市场等,相对于银行来说无论是规模上还是制度上都尚未发展成熟。新型城镇化对于资金的需求有三大特点,即规模较小、成本较低、形式灵活多样,这些特点银行难以满足(银行以稳定的信贷为主营业务,偏好大额贷款,且成本较高)。因此,没有多层次的金融市场,城镇化所产生的金融服务需求也就难以满足,进而制约新型城镇化的发展。除此之外,单一的金融市场还会产生另外两个问题,其一,金融市场运行的低效率会影响要素资源的聚集,导致经济运行低效率,使欠发达地区的劳动力难以解放出来,抑制了农村劳动力的城镇转移;其二,单一僵化的金融市场内,发展城市建设无法完全借助市场的力量筹措资金,致使资金的缺口由政府负责填补,由此而催生了如地方政府平台、城投债等以政府信用为担保的机构和金融产品,为经济社会和金融系统的运行增加了风险。
(四)我国金融制度的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新型城镇化的发展。从金融领域来看,金融自由化有利于新型城镇化的建设,而金融自由化与金融制度是相对立的,我国金融制度建设尚未完善,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金融自由化的发展。具体说来,制约我国金融自由化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利率制度。我国利率水平的决定权虽然正逐步放开,但还未完全交付市场。利率水平被长期压低,使债权方不断地补贴债务方,导致经济社会的两极分化(二元经济),也就是金融抑制理论里所指出的“低利率分割经济”。由此可见,利率制度问题是区域、城乡发展失衡问题产生的一个主要诱因。第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信贷审批制度。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是金融业的龙头,其运行制度将对金融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产生影响。就城镇化问题来说,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县域支行不具备信贷发放的审批权,整个向上报批的程序降低了县域经济融资效率,使金融本就薄弱的城镇更加难以享受到便利化的金融服务。第三,民营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制度。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来看,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将是国有金融机构的重要补充,而从城镇化发展来看,民营金融机构可以扮演更为重要的核心角色。因此,在制度上对民营金融机构发展的限制,不利于新型城镇化的发展。第四,相关的法律制度。农村地区和城镇地区存在的金融抑制、金融排斥等问题,与法律制度不支持或支持力度不够密切相关。例如,《物权法》规定集体所有土地不得抵押,便限制了基层抵押担保资源作用的发挥。
有效措施
金融与新型城镇化建设密切相关,但我国的金融体系对于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支持作用有限。城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支持企业发展和转型的各项服务、城市运行的配套功能等。这些目标的实现需要借助金融的力量,因此,应尽快调整我国的金融结构,完善金融制度,使金融与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相适应,探寻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的最佳路径。
(一)调整金融机构的区域布局,增加乡镇、县域等基层地区金融机构的数量。金融机构如果不能进入基层地区,对新型城镇化的支持也就无从谈起。但就目前基层经济的发展状况来看,金融机构进入基层地区存在经济障碍,相对于经济发达地区来说,贫困的基层几乎无利可图。这些地区长期贫困的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本地区的要素资源无法集聚起来,形成规模优势;二是缺少与外部地区的经济合作,这两个问题都可以通过金融手段来解决。因此,应鼓励金融机构进入基层,并且在金融机构进入欠发达地区的初期,需要国家的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使这些金融机构在一段时间内可以成长自立,了解和融入当地的经济发展,利用并激发城镇的资源禀赋优势,有效地与城镇化的发展产生互动效应。
(二)针对新型城镇化的需要,量身定做合适的金融工具。金融机构作用的发挥需要借助金融工具,金融工具是金融业与城镇化之间直接互动的主要载体。按照城镇化的基本要求来分析,首先,金融支持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不应只依赖高成本的信贷工具,增加政府财政负担,应积极开发直接融资工具。例如,设立基建发展基金并配套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出资,推广期限灵活的债权融资方式,甚至可以通过选择性的利用外资等方式解决资金瓶颈。其次,金融工具的创新应面向中小企业融资。中小企业可以吸纳大量的就业,是农村剩余人口进入城镇的保障。服务形式各异的中小企业的金融工具应该灵活多变,开发中小企业的潜在抵押担保资源,鼓励信用增进融资工具的发展,开发无抵押担保的信用融资业务等。最后,发展有助于提升城市配套功能的金融工具。在客观条件的约束下,欠发达地区的政府、企业和居民在从事经济活动时很少利用金融工具,导致效率底下,多样化金融工具可以提升城市功能。
(三)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促进城镇产业经济转型。银行业主导的金融市场体系可以为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但却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企业落后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组织能力缺失是制约城镇中小规模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冲破这一枷锁的办法是改变企业的属性,实施股份制经营,打造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最终实现上市融资的目标。而上市融资必须依托于资本市场,地方企业的发展水平和规模参差不齐,须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才能满足城镇地区众多企业不同的上市需求。构建多层次的金融市场,支持城镇企业上市融资,对于新型城镇化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第一,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融资是建设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的必由之路,也是城镇产业转型和升级的必要条件;第二,企业上市对于城镇经济发展具有很强的推动作用,上市公司的数量也是衡量城镇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第三,利用本区域资源禀赋发展起来的企业上市融资,是突出城市特色的最好宣传方式,有助于树立起城镇的品牌,提高城镇地区的核心竞争力。
(四)完善相关的金融制度,为新型城镇化铺平道路。相对于大都市来说,城镇地区处于弱势地位,制度的不平等往往会使城镇地区成为被剥削的对象。我国金融制度存在的问题影响了新型城镇化的发展,因此,完善金融制度是推进新型城镇化所必须推行的对策措施。第一,利率市场化改革与贴息政策并举,支持新型城镇化改革。二元经济结构使发达地区的市场优势已经形成,此时推行市场化政策会导致欠发达的城镇在竞争中甘拜下风。利率市场化可以矫正金融的市场功能,在合理的利率水平下对城镇经济实施贴息政策,才能发挥贴息的最佳作用,才能真正地做到对欠发达地区城镇的“反哺”。第二,根据具体情况下放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信贷审批权。用“一刀切”的方式取消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县域支行信贷审批权的做法不够灵活,每个城镇经济地区的发展状况不同,应该区别对待,可以考虑根据贷款规模和不良贷款比率的情况,下放贷款审批权。第三,适度开放民营金融市场,使民营资本有机会参与到新型城镇化的建设中来。要允许经济发达、金融需求旺盛的城镇自行组建民营金融机构,使之成为城镇经济发展的支柱,填补国有银行在欠发达地区的服务空白。第四,完善与金融相关的法律制度。通过法律的完善来保护和开发城镇经济的潜在抵押担保资源,增加企业和农户的合法抵押、担保、信用增进等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