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似乎非ICT背景的民营资本更容易获得电信运营商的青睐,这也许就是腾讯、百度等互联网企业集体“低调”,纷纷表态和电信运营商“是合作而非竞争”关系的原因。
OTT及互联网企业变道进入威胁运营商
仅仅就移动转售业务本身所涉及的内容而言,现阶段并不会对电信运营商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但如果将OTT业务嫁接在基础电信业务上,将会对电信运营商的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可以设想下:如果微软旗下的Skype获得移动转售业务牌照,那么凭借其技术优势,将会实现其业务应用在手机、PC和电视的无缝衔接,其对电信运营商的语音、SMS以及视频服务等业务的杀伤力将是致命的。
虽然Skype由于其外资背景,目前不大可能获得移动转售业务牌照,但在国内目前资本市场广泛采用的VIE(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模式下,不排除Skype借道进入国内移动转售领域的可能。
另外一个层面,《试点方案》由工信部(MIIT)发布,从法律意义上可以看成是一个通信行业的业务试点方案,但基于中国目前“三网融合“中广电系统对于OTT业务的态度以及管理方式,如果广电介入OTT业务的管理,将会加大未来移动转售业务发展的不可测性。
此外,《试点方案》中要求移动转售业务的申请者为中资民营企业,作为海外上市的腾讯和百度,显然并不符合这一申请条件。但正如前面所讲到的,通过复杂的VIE资本结构操作,腾讯等海外上市的互联网企业可以成立一家完全中资的民营企业,从而申请移动转售业务牌照。而如果互联网企业获得移动转售业务牌照,其对现有移动通信市场格局的影响不言而喻。
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对VIE结构采取了默许的态度,信产部2006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指出将会对互联网公司使用VIE结构进行密切审视,但并没有禁止。
巧合的是,《试点方案》规定“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为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这就为腾讯们是否能够加入移动转售业务,留下了想象的空间。
通过上面的分析,不难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是《试点方案》的出台,短期内尚未对电信运营商造成实质性影响;其次是民营资本参与移动转售业务,其成败的关键在于是否能够翻越技术门槛和获得电信运营商的支持;第三则是现阶段移动转售业务商尚难与电信运营商形成正面竞争,其移动转售业务更多的将是其传统业务(如手机终端销售业务)在电信服务领域的自然延伸;第四对《试点方案》“中资”的定义,将决定参与移动转售业务市场的潜在竞争者名单;第五如何界定OTT业务和基础电信业务之间的区隔,将决定未来移动业务转售商未来的业务发展方向,评估移动转售业务时,需考虑广电因素;最后运营商有理由青睐非传统业务的“竞争者”,因此非ICT领域企业在移动转售业务牌照的竞争中,将有可能提前出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