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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关于向民间资本开放宽带接入市场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26  来源:通信发展司  浏览次数:1688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灵活、创新的优势,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鼓励民间资本以多种模式进入宽带接入市场,促进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发展和业务服务水平提升。
  • 政策属性:部委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灵活、创新的优势,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鼓励民间资本以多种模式进入宽带接入市场,促进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发展和业务服务水平提升。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灵活、创新的优势,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鼓励民间资本以多种模式进入宽带接入市场,促进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发展和业务服务水平提升。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宽带接入网络设施建设和运营。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试点方案》见附件),试点企业可以建设宽带接入网业务所需的基础网络设施,以自有品牌为用户提供宽带上网服务。

二、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宽带接入网络的投资并与基础电信企业开展合作。支持民营企业以资本合作、业务代理、网络代维等多种形式和基础电信企业开展合作、分享收益,并以基础电信企业品牌为用户提供宽带上网服务。

三、鼓励民营企业提供宽带转售服务。支持拥有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民营企业,从基础电信企业租用接入网络资源,以自有品牌为用户提供宽带上网服务。

四、基础电信企业要按照公平合理、平等协商的原则,积极与民营企业进行合作,在合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行业制度及以下规定:

(一)基础电信企业不得与民营企业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

(二)基础电信企业在向民营企业提供相关宽带网络资源时,其服务质量应不低于自身业务服务质量,相应价格应与民营企业平等协商确定。

(三)针对本意见第二条,基础电信企业应积极探索与民营企业互利共赢的合作发展模式,集团公司要加强对其所属公司的管理,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制度体系。及时总结经验和问题,定期向电信管理机构报送与民营企业合作的有关情况。

(四)针对本意见第三条,基础电信企业应积极向民营企业开放宽带接入网存量资源,向社会公开合作接洽部门和合作事项。集团公司要积极探索推进宽带转售工作,逐步建立相应的业务合作流程和管理办法,有序组织实施。对于发现再次转租转售宽带资源的情况,应立即责成合作企业停止转租转售行为,并妥善处理已发展用户的善后工作。

五、民营企业在参与宽带接入网络建设运营及宽带转售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电信行业管理要求及以下规定:

(一)在建设宽带接入网络设施时,应当严格遵守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和有关通信工程建设的规定。同时应遵守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通信设施保护等政策规定,禁止和房地产商、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等第三方签署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保障用户的自由选择权。

(二)上联互联网骨干网必须经由基础电信企业的城域网接入,不同地市的业务节点不得直连,其接入网络建设范围和连接(汇聚)节点位置要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

(三)以自有品牌开展用户宽带上网服务的,应设有专门的客服部门和客服人员,按照服务规范及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必须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协议中要明确约定接入速率、资费以及企业提前终止经营时预付费返还、争议解决的处理方式等,切实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宽带转售服务的民营企业,要与基础电信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在服务质量保障、用户权益和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等方面的责任划分,租用的接入网络资源严禁再次转租转售。在开展业务前,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并定期报送宽带转售服务发展情况。

六、电信管理机构要组织好本地开放宽带接入市场相关工作,探索完善事中事后的监管政策,加强对宽带接入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保障用户的自由选择权和企业公平接入,推动资源共享,培育和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附件:
  宽带接入网业务开放试点方案.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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