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国-新加坡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4]2364号
发改环资[2014]2364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文化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国家能源局:
我委、天津市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的《中国-新加坡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中国-新加坡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4〕81号)精神,现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新加坡天津生态城(以下简称“生态城”)是中国与新加坡两国间的重大合作项目,选址于天津滨海新区的盐碱荒滩,着力建设一个社会和谐、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生态城市。把生态城建设成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加快建设生态文明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探索新型城镇化道路、推动城市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彰显中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决心、促进绿色发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天津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领会国务院的批复精神,密切合作,共同落实好《方案》,努力把生态城建设成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色发展体制机制的创新区、绿色思想文化的策源地。
二、天津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方案》实施的组织工作,认真落实《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一是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配套措施。二是按照《方案》确定的战略定位和发展重点,扎实推进有关重大项目和工程的组织实施,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三是按照《方案》提出的方向和原则,探索绿色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机制,建立统计、监管、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层层落实责任,务求取得实效。四是加大对《方案》的对外宣传工作,适时发布《方案》实施的相关进展。五是对《方案》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统筹研究,妥善提出相应对策,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三、请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制定完善本部门支持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的具体政策措施,在有关专项规划编制、政策措施制定及组织实施、重大项目安排、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指导和帮助天津市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四、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和评估,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 1、中国-新加坡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pdf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中国-新加坡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的复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