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推进多元投入、市场化开发运作、企业化管理的新型产业园区合作建设和委托运营模式。实施产业园区提升工程,对园区建立面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省级给予一定比例资金扶持;推进企业搬迁改造、退城入园与城镇建设同步实施,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的产业转移和园区合作机制,发展一批特色产业园区。(省经信委、发改委、商务厅、住建厅、农业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七、增强民生服务功能
(二十五)研究出台促进中小城市和城镇卫生计生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省卫计委牵头)
(二十六)均衡配置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资源,将农业转移人口享有的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等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卫计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省教育厅、卫计委、财政厅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十七)鼓励中小城市优先改造提升有扩容需求的城乡结合部、新城新区中小学和幼儿园。(省教育厅牵头,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二十八)实施“百万农业转移人口素质培训工程”。建立多部门互联、各地区共享的省级就业创业信息服务平台和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三级联网的人力资源平台。积极采取定向培养、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培养“用得上、留得住”的实用型、技能型人才。努力为农民工等外来群体提供就业、培训、保障、维权等“一站式”综合服务,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开展实名制就业援助。(省人社厅负责)
(二十九)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省农业厅负责)
(三十)扩大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探索建设共有产权的保障房,加强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后的资产管理。(省住建厅负责)
(三十一)引入社会力量发展各类教育、医疗、养老服务;建立健全公共服务购买机制,探索以需求方为主的养老券、教育券、交通券等直接购买公共服务方式。(省教育厅、卫计委、人社厅、民政厅、交通厅、财政厅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十二)探索建立“五险统征”集中办公模式,为参保人员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省人社厅牵头)
八、注重文化传承和生态环境保护
(三十三)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特色建筑、古树名木等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省住建厅、文化厅、林业厅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十四)保护和弘扬方言、民俗、手工技艺、节庆等优秀传统文化,做好因新型城镇化建设而随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中增设非遗传承、展示的场所。(省文化厅负责)
(三十五)做好城市绿线、紫线、蓝线、黄线等“四线”划定,实施山体、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的保护和修复,推进城镇河岸、湖岸、海岸的生态化建设与修复,结合水利防洪工程,建设生态水利景观。(省住建厅、水利厅、林业厅、国土厅、海洋渔业厅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十六)抓好重点污染物、水环境污染、大气污染等综合整治,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和生活污水垃圾、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等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探索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省环保厅、住建厅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十七)继续推进“四绿”工程建设,推广建设节约型、生态型城镇园林绿化。2018年前所有县城达到省级园林城市(县城)标准。(省林业厅、住建厅、交通厅、农业厅按职能分工负责)
九、适时实施区划调整
(三十八)积极争取有条件的地方“县(市)改区”或“县改市”,适时推进“乡改镇”“镇改街”“村改居”和社区重划。(省民政厅牵头,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三十九)鼓励具备条件的乡镇进行撤并,因撤乡并镇空出的编制资源,结合实际,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在县(市)域内调剂使用。(省编办、民政厅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十)探索创新县乡机构编制管理,控制总量,盘活存量,用好用活机构编制资源。(省编办负责)
十、促进简政扩权和治理机制完善
(四十一)能够下放(或委托)给县(市)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必须下放(或委托)并确保落实到位。推进强镇扩权改革,赋予其与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权限。调整优化城镇政府纵向职能分工,实施强基层、扁平化行政管理。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省编办牵头,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四十二)整合城镇各类执法职能和机构,构筑工作推进平台,实行综合执法。加快实现城乡居民公共服务事项一站办结。(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四十三)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逐步形成以社区自治为原则、以网格化管理为手段的城市基层治理机制。切实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与信访化解相互衔接的多元调节工作,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综合机制。(省综治办牵头)
(四十四)推进各类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分离,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各类服务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省编办、财政厅、民政厅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一、有效保障发展用地
(四十五)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的基础上,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入城镇规模以及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省国土厅牵头,住建厅、公安厅等配合,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四十六)对县(市)、拟培育为小城市的中心镇、省级试点小城镇的用地、用林、用海给予重点倾斜,并每年各安排100亩用地指标,用于工业用地储备。(省国土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十七)对列入国土资源部试点范围的低丘缓坡地,单独组卷报批;建立健全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存量建设用地退出的激励机制,大力推进“三旧”改造;提高生态用地的比例,实行城镇生态用地差别化管理,城市中大面积连片的园地、山林、水面等具有生态功能的非建设用地,可按原地类进行管理。(省国土厅负责)
十二、创新土地等要素流动机制
(四十八)尽快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房屋所有权、林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省农业厅、住建厅、国土厅、林业厅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十九)结合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农村地籍调查范围,建立健全农村统一产权体系。(省国土厅牵头)
(五十)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推动耕地、林地、水域、滩涂等承包经营权向规模经营主体流转,推动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公司、“土地托管”合作社;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开展农民住房抵押担保转让试点。(省农业厅、住建厅、国土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按职能分工负责)
(五十一)探索制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五十二)拓宽旧村复垦和增减挂钩实施范围,低效利用的村、镇居民点复垦为耕地的,可以核定增减挂钩指标,鼓励复垦为水田。提高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指标交易中的收益比例,鼓励农民腾房复垦;以住有所居和农民自愿为前提,对多余、空闲的宅基地,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偿收回,或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也可复垦为耕地取得增减挂钩指标交易收益。地质灾害防治、造福工程等集中异地迁建,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探索建立农村产权综合交易中心。(省国土厅牵头)
十三、完善财政管理制度
(五十三)建立健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分担机制。完善县级财力基本保障机制,引导市、县政府下移财力,改善基层财力均衡度。探索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从中央代理地方发行的债券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用于中小城市和城镇建设;规范政府债务管理,加强债务规模控制,逐步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省财政厅负责)
(五十四)逐步提高省级资金对中小城市和城镇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补助标准。(省财政厅、发改委、交通厅、住建厅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四、创新投融资体制
(五十五)积极培育组建省、设区市两级大中型地方投融资平台,有效整合国有资产资源,为拓展债券融资渠道创造条件。建立省级部门关于城镇化项目发债融资的联动推进机制,有效提高城镇化建设项目银行间市场发债的比重。(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国资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按职能分工负责)
(五十六)与相关政策性银行开展合作,创新城镇化建设专属信贷支持产品,推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建立多元化城市发展基金和金融中介组织。积极推动省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介入城镇化农房建设信贷业务。支持民间资本按监管要求,参股、投资中小型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依法规范发展民间融资行为。鼓励中小城市间通过合作设立城镇化产业基金或专项建设基金,创新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方式。(省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等按职能分工会同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五十七)在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等中长期建设投资领域,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PPP)。(省财政厅牵头)
十五、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五十八)推进意见实施和相关政策落实,建立完善监测评价办法和考评考核指标体系,监督检查工作进展。(省发改委牵头)
(五十九)各设区市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配套政策,中小城市和城镇要结合实际制订工作计划。加快培养一批改革型、专家型城镇管理干部,提高城镇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六十)加强中小城市和城镇改革发展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报道中小城市和城镇改革发展的新鲜经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省政府新闻办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