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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出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6-12  来源:电子政务  浏览次数:2368
核心提示:针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程度相对较低,资源共享过程缺乏制度化、流程化管理,鄂州市根据2013年印发的《鄂州市电子政务中长期发展规划》(鄂州政办发〔2013〕45号)的要求,突出全面实现数据交换中心信息资源的统一采集、统一加工、统一存储、统一维护和全面共享,6月4日印发了《鄂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 政策属性:地方政策
针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程度相对较低,资源共享过程缺乏制度化、流程化管理,鄂州市根据2013年印发的《鄂州市电子政务中长期发展规划》(鄂州政办发〔2013〕45号)的要求,突出全面实现数据交换中心信息资源的统一采集、统一加工、统一存储、统一维护和全面共享,6月4日印发了《鄂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该办法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明确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管理主体、职责及范围,提出了“统一集中、按需共享、无偿共享、保密安全、高效便民”的共享原则。

二是规范了信息资源的采集与提供,《办法》明确了各部门采集信息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避免重复采集;对共享信息的具体名称、数据格式、提供方式、提供单位、更新方式、更新时限等关键要素,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是
明确了信息资源的申请与交换程序,《办法》明确了各部门共享信息的申请和交换必须通过市政务数据交换中心共享平台统一填报和受理,各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三种信息资源共享服务模式进行:查询模式、直接交换模式、接口模式。

四是确保信息资源共享安全,《办法》提出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采集、提供、获取、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做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各个环节的安全保障工作。

五是强化了信息资源共享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由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日常监控,定期对各部门提供的信息数量、质量及更新、利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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