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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台《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5-15  来源:法制网  浏览次数:2301
核心提示:5月8日,省食药监局印发《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各级食药监机构将电子追溯和传统追溯手段相结合,实现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从农产品市场准入到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全链条可追溯监管。
  • 政策属性:地方政策
5月8日,省食药监局印发《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各级食药监机构将电子追溯和传统追溯手段相结合,实现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从农产品市场准入到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全链条可追溯监管。

《细则》明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批发主体、商场和超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市场开办方、展销会举办方、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是食品安全追溯的主体。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为公众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查询服务,有条件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食品安全信息查询终端设备,为公众查询食品安全信息提供条件。公众通过查询终端,可对食品信息查询和参与监督。

《细则》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是追溯平台的应用对象。通过对食品信息备案,构建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基础数据库。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应用电子追溯平台,其录入和上传的数据实行全省共享、集中管理。食品信息一经备案,全省范围内经营该种类食品的经营者,可从电子追溯平台共享信息,不再索取纸质“五证”,其备案信息实现“一家备案,全省共享”。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使用电子追溯平台。按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的要求,对原(辅)料和供货商、产品、分销商信息备案,建立原(辅)料使用台账。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销货台账,并向收货方出具“电子一票通”,做到货单同行、货单信息一致。乳制品生产企业全面应用“甘肃省乳制品企业溯源与监管系统”,并按生产批次录入上传质量检验报告,实现与甘肃省电子追溯平台互联互通。

《细则》还明确,食品批发主体全面推广使用电子追溯平台,按照“先备案、再入库、后销售”的原则,对生产(供货)商、商品信息进行备案管理。餐饮服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中型以上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应全面建立电子进货台账,鼓励有条件的小型餐饮单位加快建立和运用电子追溯平台。大型商场和超市应当使用电子追溯平台,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食品信息管理工作,建立进销货台账。供货商不能提供“电子一票通”的,不得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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