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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智慧城市规划与建设推进联盟

智慧城市规划与建设推进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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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联盟名称】
本联盟的全称是“中国智慧城市规划与建设推进联盟”(简称“联盟”),英文名称:China Smart City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for Promotion Alliance (英文名称缩写:CSCPCPA)。
 
第二条【联盟性质】
中国智慧城市规划与建设推进联盟章程是由在我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从事智慧城市领域规划与建设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标准化组织、检测机构等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联盟宗旨】
中国智慧城市规划与建设推进联盟旨在通过搭建地方政府、厂商机构、行业用户、院士专家沟通平台,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以及服务等方面的优秀方案以及先进理念、技术产品进行集中推广,进一步加强我国城市之间、政府与物联网厂商之间在“智慧城市”建设的广泛交流与合作,培育“智慧城市”建设的物联网产业链,推进物联网技术产品在“智慧城市”建设中的广泛应用。旨在通过信息资源规划和顶层设计的全面开展,全面推动和促进我国物联网产业和智慧城市建设的互动应用和快速规范发展,服务智慧城市规划与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组织管理】
本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社会道德规范;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信息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国家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联盟住所】
本联盟设立在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8号。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工作任务】
本联盟的工作任务: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法令,推进智慧城市规划与建设领域产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建立并完善产业链发展的协调机制,推进产业链衔接、互动和协调发展;针对产业发展中的共性、联动等问题进行协调、推进;
 
(二)为智慧城市规划与建设产业企(事)业单位发展提供相关服务,为政府做支撑,在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推进智慧城市规划与建设产业核心技术和产品的自主创新,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推进产学研用相结合;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四)推动智慧城市规划与建设产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技术标准研究、制定与宣传贯彻工作;推进检测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标准符合性检测工作的开展;面向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
 
(五)组织智慧城市规划与建设行业的相关培训;开展咨询服务;组织行业技术交流、展览展示等;推进智慧城市规划与建设行业国际和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六)承担完成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成员的产生、权利、义务及退出
 
第七条【成员要求】
成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的从事智慧城市规划与建设领域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社团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工作机构(组织);
 
(二)自愿加入联盟,遵守联盟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本联盟的各项义务。
 
第八条【成员加入程序】
 
(一)提交加入联盟书面申请;
 
(二)根据本联盟章程,秘书处对申请单位成员进行形式审查后报理事会,经理事会表决(或通过通讯方式表决)通过后批准加入联盟,并颁发联盟证书。
 
第九条【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
 
(二)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为联盟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三)对联盟的发展提出建议,维护联盟的整体形象和利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成员的权利】
 
(一)具有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联盟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审议联盟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有权享有联盟提供的服务,优先或优惠获得联盟的咨询和其他相关服务;
 
(五)有退出联盟的自由。
 
第十一条【成员的退出】
联盟成员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被取消成员资格:
 
(一)联盟成员书面申请退出;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的,两年不参加联盟活动、不缴纳会费的成员;
 
(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行为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成员。
 
以上情况对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并交回联盟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组织机构及成员大会】
  
联盟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下设秘书处、若干专项工作推进组和专家委员会。
联盟最高决策机构是成员大会,由联盟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联盟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联盟的工作计划和工作计划调整(终止)事项;
 
(五)决定本届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成员大会召开时,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其决议需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理事会】
理事会是联盟成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临时召开会议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理事会每届任期为四年,其职权和责任是:
 
(一)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
 
(三)决定成员的加入或退出;
 
(四)召开成员大会;
 
(五)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批准联盟的相关工作规则;
 
(七)批准联盟内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负责人;
 
(八)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九)审查、批准执行机构提交的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十)审查执行机构提交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常务理事会】
本联盟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联盟章程第十三条第(一)、(三)、(四)、(十一)项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联盟理事长】
联盟理事长每届任期为四年,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其职权和责任是:
 
(一)召集和主持成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三)组织理事会研究决定联盟的发展方向;
 
(四)负责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以及各项工作的推进;
 
(五)负责由理事会授权的有关事宜。
 
根据需要本联盟设立副理事长若干名,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秘书长】
根据工作需要,本联盟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主持联盟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秘书处、各工作推进组、专家委员会等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工作推进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工作推进组】
联盟下设若干个工作推进组,各工作推进组在联盟理事长领导下及秘书长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专家委员会】
联盟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专家委员在联盟理事长领导下及秘书长的协调下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具备的条件】
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联盟经费来源】
 
(一)成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有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赞助费
 
(四)承担政府项目的相关经费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来源收入
 
第二十一条【联盟经费使用原则】
 
(一)本联盟经费必须遵照国家的财务制度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二)本联盟换届或更换秘书处之前,必须接受理事会审查和理事会委托的第三方的财务审计;
 
(三)本联盟对经费使用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资产管理】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制(修)订程序
 
第二十三条【联盟章程修改】
联盟章程修改须经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联盟终止
 
第二十四条【解散】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散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清算】
联盟终止前,须由联盟理事会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终止】
联盟办理完清算手续后由联盟成员签署联盟终止协议后即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于2011年5月31日正式成立。
 
联盟官方网站网址www.drdinosmun.com
 
第八章 附则
 
本章程由联盟成立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本章程解释权归联盟理事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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